本文介绍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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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刑法第23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未遂构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3. 处罚规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常见误区:误区一: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错,未遂犯依法定罪处罚;误区二:未遂犯必须从轻处罚——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误区三:准备工具就是犯罪未遂——错,着手实行前的准备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与未遂不同。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现行有效文本)。
刑法第23条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体现出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没有实现本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本法分则对犯罪既遂规定了三种情况:
一是要求有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发生,如杀人罪的既遂,必须有被害者死亡的结果;
二是要求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三是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叛国罪、分裂国家罪,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的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
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Q:本条关于“未遂构成”的规定是什么?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Q:本条关于“处罚规则”的规定是什么?
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错,未遂犯依法定罪处罚;误区二:未遂犯必须从轻处罚——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误区三:准备工具就是犯罪未遂——错,着手实行前的准备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与未遂不同。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现行有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