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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16条条文内容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第16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 免责条件: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 原因要件: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4. 常见误区:误区一:造成损害结果就构成犯罪——错,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误区二:意外事件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错,依法不构成犯罪;误区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完全无人承担责任——错,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规则不同,民事层面另行处理。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现行有效文本)。
刑法第1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系因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具备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了损害结果,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行为人无法阻挡的原因引起了损害结果,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称为不可抗力。
此外,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损害结果,即根据损害结果发生当时的主客观情况,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会发生损害结果,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由于这两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对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没有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由于不能抗拒或者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不是犯罪。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无法阻挡或控制损害结果的发生。如由于某种机械力量的撞击、自然灾害的阻挡、突发病的影响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和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认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时,应当注意区分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而后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即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和当时的实际情形,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判断其有没有预见的可能。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Q:本条关于“免责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A: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Q:本条关于“原因要件”的规定是什么?
A: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造成损害结果就构成犯罪——错,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误区二:意外事件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错,依法不构成犯罪;误区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完全无人承担责任——错,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规则不同,民事层面另行处理。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现行有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