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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21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第21条实务要点速览
1.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①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②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③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④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
2. 免责后果: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3.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 特殊主体的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员、警察、船长、医护人员在履职中的特殊义务)。
5.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合法利益"(损害无辜者较小利益以保全更大利益);防卫是制止侵害,避险是转嫁危险。
6. 常见误区:误区一:认为"为了避险可以随便损害他人"——错,损害须小于所保护利益。误区二:认为"避险过当不担责"——错,应担责但减轻免除。误区三:认为"消防员也能因怕危险而避险"——错,特定责任人员不能以免除本人危险为由避险。
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2023年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
刑法第21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利,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制度和正当防卫制度一样,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对于刑事法律而言,具有排除行为犯罪性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任何人没有“损人利己”的权利。
但在紧急状态下,合法权益必然受损时,由于法律保护权益的平等性,如果不得已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可以将损害降低到最少,从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法律也允许采取相应的“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的措施。紧急避险的核心是紧急,只有在紧急状态下实施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紧急避险是对于另一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相对于正当防卫制度来说,刑法对紧急避险制度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对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及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首先,关于紧急避险的条件。根据本款的规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对尚未发生的危险、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其次,关于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对社会总体上是有益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本款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使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所必需的强度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这里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一致的。所谓“不应有的损害”是指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避免的损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已经失去紧急避险的意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款规定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对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前提是正当的,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摆脱危险、免受损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单纯为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款规定对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第三款是关于紧急避险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
例如,消防员不能因为怕火灾对自身造成损害而拒绝履行灭火职责,负有追捕持枪罪犯职责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飞机驾驶员不能因飞机发生故障有坠机危险而不顾乘客的安危自己逃生等。
刑法第21条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紧急避险而不负刑责?
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且造成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问:避险过当怎么处理?
答: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断"必要限度"结合危险紧迫程度、避险手段、损害对比等综合认定。
问:消防员、警察遇到危险能避险免责吗?
答:不能完全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消防员、警察等负有法定危险排除职责的人员,不能以免除本人危险为由拒绝履行职责或逃避危险。
问: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有什么区别?
答: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以暴制暴),紧急避险针对第三方合法利益(两害相权取其轻)。正当防卫通常无损害"小大"对比要求(特殊防卫除外),紧急避险要求保护利益大于牺牲利益。
本篇法条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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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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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3年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 |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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