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3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处分)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6-04 16:13 admin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3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处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3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3条条文释义


  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了便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此次修订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本法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本法规定,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机关,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没有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预警、整治、评估、信息发布、召回等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本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有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履行监督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对于本条所列四项情形,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为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情节轻重作了区分:一般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除此之外,为了强化问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标签: 滥用职权 农产品 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人员 监督职责
上一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2条(政府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条文内容及释义

下一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4条(执法造成损失的处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法律条文释义相关文章: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80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80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时间:2025-06-04阅读:102标签: 粮食 农产品 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9条(民事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9条(民事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9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

    时间:2025-06-04阅读:202标签: 农产品 质量安全 民事赔偿责任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8条(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8条(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8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时间:2025-06-04阅读:126标签: 刑事责任 农产品 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7条(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7条(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7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

    时间:2025-06-04阅读:95标签: 处罚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 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6条(拒绝、阻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6条(拒绝、阻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6条条文内容 第...

    时间:2025-06-04阅读:130标签: 处罚 执法 监督 检查 农产品 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5条(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5条(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5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五条...

    时间:2025-06-04阅读:139标签: 处罚 农产品 质量安全 安全追溯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4条(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4条(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4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

    时间:2025-06-04阅读:195标签: 处罚 农产品 质量安全 质量标志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违法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违法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时间:2025-06-04阅读:158标签: 处罚 违法 农产品 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2条(违法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2条(违法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2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

    时间:2025-06-04阅读:196标签: 处罚 违法 农产品 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1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1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1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

    时间:2025-06-04阅读:228标签: 处罚 违法 农产品 质量安全 生产经营者

热门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行政处罚情
  • 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无理由退
  • 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的规定)
  • 公司法第88条原文规定内容及条文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预付款后

最新资讯

  • 社会保险法第97条(外国人
  • 社会保险法第96条(被征地
  • 社会保险法第95条(进城务
  • 社会保险法第94条(刑事责
  • 社会保险法第93条(规范社
  • 社会保险法第92条(泄露用
  • 社会保险法第91条(明确相
  • 社会保险法第90条(社会保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