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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合格证)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6-03 21:02 admin
本文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合格证)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条文释义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等强制性规定,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生产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这是合格证制度要体现的核心内涵。实施这项制度,就是要求生产者长期坚持,成风化俗,将质量安全自我管控转化为行为规范。农产品的合格证既包含质量安全信息,也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只要养成收取保存合格证的习惯,就能够说清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实现责任追溯。同时,根据这些信息,有关部门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社会各方面可以更方便地行使监督权力,有利于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良好局面。这些自律、他律和国律的力量汇聚起来,就是一道新的有力的质量安全防线。
 
  一、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原农业部自2016年开始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2019年在全国试行,2021年更名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本法修订完成前,全国所有涉农县均已推动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经过多年实践,承诺达标合格证形成了生产主体“承诺书”,压实了实施主体的责任,提高了生产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建立了市场准入“入场券”,畅通了全程监管,推动了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打造了质量安全“新名片”,带动了开证主体的品牌宣传,带证上市的品牌农产品溢价率平均在10%左右。
 
  本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农产品生产者、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农村部门四类主体在制度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具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则授权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以进一步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定义、范围、职责分工,对各类主体开具、收取、查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求,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样式、开具方式,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督管理等。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这类主体在销售农产品时,要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的前提是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具的依据是根据生产主体自行开展的质量安全控制和检测等情况。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包含承诺声明和农产品信息,承诺的内容包括“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等,农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重量或数量、产地、生产者、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
 
  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的种植养殖农户,鼓励和支持其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收取、保存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这类主体收购农产品时,要收取并保存供货者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并核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真实性。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掌握所销售农产品的来源。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收购的农产品分装或混装销售的,要按照规定以销售者的名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收购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直接使用该产品原有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给下一环节。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据本法、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并严格落实。对于承诺达标合格证符合要求的农产品,可以进入市场销售;对于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须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内容包括标准化生产、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化开具使用等;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记录情况、投入品购买及使用情况、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情况、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等。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种植养殖农户,承诺达标合格证为鼓励性规定,本法对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户没有规定罚则。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农户的指导帮助,引导支持其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这里主要指的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生鲜乳收购、储运、出厂等全链条的质量安全管控和记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并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二是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三是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由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对生鲜乳各环节的规定都包含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所有信息内容和要求,因此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其规定,无须重复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包括屠宰地点、检疫、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肉品品质检验等进行了限制和说明,通过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食品进口和出口的审查、把关、合格评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口食用农产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出口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由于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更加严格,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其规定,无须重复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3.生产经营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必须以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必要前提,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生产经营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都具有法律效力,开证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生产经营者真实、规范、有效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管。
 
 

标签: 农产品 质量安全 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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