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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59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19 20:04 admin
本文介绍宪法第59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59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宪法第5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单位
 
按照现行选举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方式,分别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即选民按居住状况、工作单位划分为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提名确定候选人,最后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自治州、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即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按选举单位提名确定候选人,然后由选举单位的会议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香港、澳门回归以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中央军委机关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于台湾还没有回归祖国,台湾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暂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选出,由他们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现在,全国人大代表共有35个选举单位。应当说,本条这里规定的是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只是规定了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军队为单位选举产生,这并不意味全国人大代表必须由间接选举,以上述单位为基础,直接选举产生也在本条的含义之内。
 
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为创造绚丽多姿、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共同缔造了新中国。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障各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要有适当的代表名额。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直接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在实际选举中,除了统一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还会有一些少数民族代表被选为代表,因此实际当选代表人数高于确定的名额。各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在选举中不能被其他民族占用,具体可在选举办法和计票办法上予以保障,如对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实行单独计票。
 
三、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主持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选举法,确定并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并分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确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代表名额选举完成的时间,对选举中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释,对各选举单位的选举工作予以指导,审查各选举单位报送的当选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等。1953年的选举法曾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1979年修订选举法,取消了全国以及各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设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规定间接选举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并规定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当地的选举工作。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议会的选举,通常由一个相对独立的选举机构来主持。
 
四、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我国的选举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作了规定。其中,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建国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经历了由少到多,到逐步稳定的过程。1953年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确定办法作了规定,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226人。到了第三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突破了选举法的规定,增加到3040人。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为2885人。到五届全国人大时又增加到3500人。1979年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500人。第六届全国人大根据减少代表名额的建议,实际选举代表2978名,1986年修改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名。此后七、八、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一直保持稳定,维持在2980名左右。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问题,实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到底应由多大的规模组成为好。回答这个问题,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中国的国情,即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多民族,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组成规模不能太小;二是全国人大的性质,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统战机关,也不是荣誉机关,它要讨论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由此决定了代表名额不能太多,太多了不便行使国家权力。应当从这两个因素来审视现有的代表名额规模是否适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全国人大根据基本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相继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澳门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分别为36名和12名。
 
 
 
标签: 宪法 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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