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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4条(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19 17:48 admin
本文介绍宪法第44条(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44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4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的规定。
 
  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到一定的年龄时,退出工作岗位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的制度。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私营或民营除外)及国家机关一律实行退休制度。我国有一系列的法规对退休的年龄、条件,及退休后的工资待遇、生活待遇等各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证退休制度贯彻执行。如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78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职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使我国退休制度法律化、制度化了。
 
  一、退休保险待遇的条件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 月24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享受退休保险待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有企业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保险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退休保险待遇的标准 
 
  1.工人、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
 
  2.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3.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工人,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干部,其退休费可酌情高于标准的5%至15%,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标签: 宪法 退休人员 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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