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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第37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03 13:36 admin
本文介绍测绘法第37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测绘法
 

测绘法第37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测绘法第37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的规定。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际地位以及社会安定,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民族尊严,对于国家安全和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无法得到保障,单位和个人如果采用了这些不准确的数据,将会给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些未经批准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对外交往。因此,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为贯彻落实测绘法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3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1)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2)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3)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4)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5)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二、本条规定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批准、公布的主体和程序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机构是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审核后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为贯彻落实测绘法,引导社会各界依法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2005年国家测绘局组织开展珠峰高程复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2005年10月9日,国家测绘局公布珠穆朗玛峰高程新数据为8844.43米。2007年、2008年、2009年,国家测绘局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分三批公布了我国74个著名风景名胜山峰高程新数据。这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公开出版的地图、教材及社会公众活动中得到了广泛使用。

标签: 审核 数据 地理信息 测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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