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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6条(金融支持)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02 16:45 admin
本文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6条(金融支持)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规定。
 
  一、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支持
 
  目前,资金约束是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在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束缚着合作社进一步成长壮大,调动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是解决资金约束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担负着支持“三农”的历史使命,需要加强引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因为是按照市场原则运作的,所以在保证其资金安全与必要的经营利润之外,需要鼓励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完善金融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对农业保险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投保难”“难投保”等问题突出,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扩大风险保障范围,积极探索由单纯保障自然风险向保障自然与市场风险并重拓展延伸,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全面更多样的农业风险保险。同时,国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有效降低组织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获得合作社成员的认可并可扩大保险覆盖面,实现农业防灾减灾。
 
  中央高度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扶持力度。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2012年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信贷投放力度。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加大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这可以部分解决合作社贷款缺乏有效抵押物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问题。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提出,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银监会、农业部等部门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2009年,银监会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一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的针对性支持措施,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四是改进服务方式,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
 
  二、已出台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
 
  1.信用评定方面。2014年,银监会、农业部印发《关于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满足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需求,提高授信额度,创新信贷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将金融业务覆盖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有需求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授信评定范围,建立和完善符合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按类别、按行业细分贷款需求,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掌握要素条件,设计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贷款投放。
 
  2.信贷支持方面。2014年,银监会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需求,提高授信额度,创新信贷模式,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提升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2017年,银监会在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将金融业务覆盖到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有需求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授信评定范围,同时建立和完善符合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按类别、按行业细分信贷需求,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掌握贷款额度、抵押担保门槛、利率优惠等要素条件,设计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贷款投放。
 
  3.信贷担保服务方面。2015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银监会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财政支持的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截至2016年底,已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特色化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体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全国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30家,正在筹建3家。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累积担保总额557.7亿元,2016年新增担保规模175.25亿元,年末在保余额200.31亿元,担保费率平均在1%—2%之间,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有效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互助保险方面。互助保险亦即相互保险,是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发展历史悠久,目前仍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快发展相互保险。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2015年,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保监会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相互保险发展和监管的基本理念和核心原则。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要求,“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2016年,保监会批准首批3家相互保险社筹建,启动了相互保险在我国的新一轮探索。
 
  合作社内部互助保险试点是创新保险支农惠民方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发挥保险服务“三农”功能作用,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业务,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经保监会批准同意,浙江温州瑞安市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试点社以社员“自愿参加、自由退出、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封闭运行”为原则,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农民互助互济、共同抵御风险为目的,初期营运资金500万元,服务惠及社员3600多人,涉及种植业、养殖业、手工加工业三大特色产业,满足“三农”保险需求。试点期间,互助社业务范围为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三个险种。今后,随着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保险相关工作,逐步探索帮助小农户多渠道化解风险的新型方式。
 
 

标签: 农民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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