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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6条(合并)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02 15:17 admin
本文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6条(合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6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是合作社之间共同的法律行为。合作社合并以合作社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基础,由准备合并的各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各自合作社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达成协议,并依据该协议进行合作社的合并。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事先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并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否合并由拟合并的合作社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是,合作社合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合并,否则,其合并无效。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并不取消成员资格。合作社合并以后,原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会因合作社合并而丧失,将转为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的成员。但自愿退社者除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
 
  一是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时,合并一方并入另一方的法律行为。采取吸收合并方式的,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法人资格消灭。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的合作社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比如,甲合作社与乙合作社合并,乙合作社并入甲合作社,甲合作社存续,乙合作社解散。甲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乙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二是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合并成为一个新合作社的法律行为。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合并各方的法人资格消灭,并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合作社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需要说明的是,新设立的合作社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合作社的条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涉及合作社及其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
 
  基本程序包括:一是作出合并决议。依据本法规定,合作社合并决议由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作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作出合并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通知债权人。合作社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作社合并导致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合作社合并的重要内容。三是签订合并协议。合作社合并协议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就有关合并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意见表示。合作社合并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合并各方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四是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合作社,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合作社,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合作社,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合作社合并只有依法登记后,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各方债权债务的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所谓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承继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债权与债务,目的是提高合作社合并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对所承诺的债权,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所承继的债务,有依法清偿的义务。
 
 

标签: 农民 合作社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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