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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34条(销售者保持产品原有质量的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0 11:43 admin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34条(销售者保持产品原有质量的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34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3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保持产品原有质量的义务规定。
 
  销售者购进产品后,不一定将其立刻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有些产品在销售者手里保存一段时间,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过程中保持产品的质量,防止产品过期失效、发生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所谓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指销售者通过采取一系列保管措施,使销售产品的质量,保持着生产者、供货者将产品交付给销售者时的质量状况,即进货时的质量状况。销售的产品,其质量的特征和特性如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等等,不得发生不合理的变化。所谓“不合理的变化”是相对合理的变化而言,例如某些食品,刚出厂时食用最新鲜,味道最好,但是存放一段时间后,由于食品内在的生物变化,致使食品的新鲜程度发生变化,但未变质,这是合理的变化。若食品发生变质,则是不合理的变化。
 
  变化的合理与不合理是相对而言的,首先要看产品本身的性质,其次要看产品的可销售性和适应性。因此,对于某些产品,要求销售者完全保持产品原有的质量是难以做到的。
 
  所谓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是指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保持产品进货时的质量状况。如:对销售熟食、熟肉制品的,可以增加冷藏设备;对销售药品的要购置必要的存放设备并采取措施,防止药物失效、混杂、串味。销售者采取措施还包括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产品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配备设置必要的产品保护设备、技术手段,培训保管人员等。通过建立、健全销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法律规定销售者有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其目的是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感,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增加对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投入,加速产品流通,保证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的质量,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者在购进产品到售出产品之间必有一段时间,如果销售者已经采取适当措施,但产品仍有变化,一般应承认其中的合理变化是不能归责于销售者的。如某些食品,刚出厂是食用口味最佳,存放一段时间后,食品的生物变化可使食品新鲜程度不比刚出厂时,当然食品不能变质、失效,这就是合理变化;而变质、酸霉、怪味等变化,则不是合理的。
 
 

标签: 产品质量法 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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