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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续期)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4 14:55 admin
本文介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续期)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关于申请续期问题规定了两款,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批准申请续期
 
  批准申请续期包括以下要求: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就是说,“使用年限届满”是申请的一个条件,使用年限没有届满则不能够申请。二是“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就是说,土地使用者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也没有这个必要。三是“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就是说,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届满前的一年进行申请,法律规定提前一年的时间申请,是要给管理机关有一个充分考量,综合平衡的时间。四是“应当予以批准”。这也是一个法律要求。当然在“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则可以不予以批准,除此之外,被申请机关应予以批准。五是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同时还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重新签订的合同,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要符合按下列用途确定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二、不批准申请续期
 
  不批准申请续期包括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没有进行本法规定的申请程序。二是虽申请续期但依照规定未获批准。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不予以批准的情况。不批准申请续期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本条中所称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是指基于社会大众共同的利益而需要收回的土地,比如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收回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标签: 土地使用权 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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