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入市改革:为了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部分地区已开展试点,允许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土地征收与补偿: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国家需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词语含义如下:
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2、依法征收: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的强制性收回。
3、转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过征收程序后,其所有权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4、有偿出让: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使用者,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一个例外条款,意味着虽然第九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其他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应当遵循那些特别规定。
6、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是指在一些试点地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享有与国有土地相同的权利和价格。
7、土地征收与补偿: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政府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土地原所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