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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第11条(刑事处罚后禁止从业期限)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0 13:35 admin
本文介绍资产评估法第11条(刑事处罚后禁止从业期限)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法第11条条文内容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法第11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刑事处罚后禁止从业期限的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是向委托方提供评估服务,为市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在法定评估业务中,评估专业人员签署的评估报告是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只有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谨慎从事业务,才能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参照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本法对受刑事处罚的人员规定了禁止从业的期限。
 
  本条规定的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故意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都属于故意犯罪。二是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的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的过失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229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该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属于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的犯罪,不论故意或者过失,都应当适用五年禁业期限的规定;其他领域的犯罪,只有故意犯罪,才适用五年禁业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因上述两类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根据刑法,刑事处罚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自然不得从事评估业务。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根据本条规定,也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45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法第45条的规定是针对此类犯罪的特别规定,也是对第11条的例外规定。因为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构成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是最严重的评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最严厉的惩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接受终身禁业的惩罚,即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标签: 刑事处罚 资产评估法 禁止从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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