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的要求和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从事的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评估服务的行业,专业性强,因此需要强调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本条第1款规定了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的要求,包括: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这里的法律,包括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
证券法对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作了相关规定,包括从业人员、机构的资格管理、从业要求等,如果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也应遵守这些规定。除了遵守法律,还有有关行政法规,如国务院1991年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也需要遵守。
评估准则是指导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包括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评估行业专业性比较强,对于从业人员和机构,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职业道德和评估方法、程序等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以规范从业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务院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本领域的评估基本准则,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领域的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除了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外,还要遵守相关的评估准则。
本条第2款规定了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本法一方面立足于对评估行业进行规范,要求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开展业务,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立足于保护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对评估专业人员来说,有权签署评估报告,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对评估机构来说,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等。这些执业过程中法定权利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