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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9 10:29 admin
本文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条文内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的规定。
 
  一、货币及其职能概述
 
  货币,是一种由于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而作为购买手段,并能清偿债务的支付工具。第一,货币是用于媒介商品交换和支付债务的,这是货币的两个最基本的功能。第二,货币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普遍可接受性”,这种普遍可接受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是由于货币是在长期的商品交换中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扮演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性质所决定的。
 
  关于货币职能问题,经济学家们有不同的表述方法。由于马克思正确地揭示了货币的本质,而货币职能是货币本质的表现形式,因而马克思对货币职能的表述是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的货币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货币职能是货币本质的具体表现。按照马克思的论述,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为商品,货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没有这种共性,就失去了和其他商品相交换的基础,从而也就不可能在交换发展过程中被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货币与一般的商品有两个方面的区别:第一,货币是表现一切商品价值的材料,一切商品的价值都可以通过货币体现出来。第二,货币具有和一切商品相交换的能力。谁有了货币就意味着谁占有了价值,占有了相应社会财富,满足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同时货币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货币不但可以用来购买一般商品,而且还成为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工具。货币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有如下职能:
 
  (一)价值尺度
 
  货币在表现和计算其他商品价值时,便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货币之所以能够充当价值尺度职能,是因为货币本身也是商品,具有价值。货币和商品一样,都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它们在质上是相同的,在量上是可以互相比较的。这样,一切其他商品都可以用那个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的衡量,表现自己的价值,这个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便成了衡量其他一切商品共同的价值尺度。商品价值的大小,是由凝结在该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商品的内在价值尺度,但它不能自已表现出来,必须借助于货币外化出来。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商品的价值形式就转化为价格形式。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二)流通手段
 
  货币在充当商品流通的媒介时,发挥着流通手段的职能。在商品流通中,货币充当交换的媒介不能是观念上的,而必须是现实的货币,这是因为商品生产者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为了把自己手中的商品换成货币,使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所以商品生产者出卖商品所获得的货币必须是现实的货币。但是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并不用于贮藏,而是要用以购买其他商品。在这里,货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就一个商品生产者来说,货币在他手中只是一个转瞬即逝的要素,它马上又要被别的商品所代替。所以从货币扮演流通手段职能的角度看,现实流通中的货币可以由包括纸币在内的价值符号替代。
 
  (三)贮藏手段
 
  当货币退出流通领域以后,被人们保存、收藏起来时,货币就执行贮藏手段的职能。货币之所以能够成为贮藏手段是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人们贮藏货币就意味着可以随时将其转变为现实的商品。作为贮藏货币,它必须既是现实货币,又是足值货币。
 
  (四)支付手段
 
  在以延期付款形式买卖商品的情况下,货币在用于清偿债务时,就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产生于赊卖赊买的商品交换中,是与商业信用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一些商品生产过程的季节性和地域上的差别性,在客观上要求商品的出售与商品价值的实现在时间上分离,这样就产生了赊销和赊购。这时,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买卖双方约定一定时期,到期由买者向卖者支付货款。因此,商业作用是货币支付手段职能产生的前提条件。
 
  (五)世界货币
 
  货币超越国界,在世界市场上发挥一般等价物的作用时,就执行世界货币的职能。货币在执行世界货币职能时,必须摆脱国家的烙印,还原成金银的本来面目。世界货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国际间支付手段,用来支付国际收支差额;二是作为国际的一般购买手段,主要是一国单方面向另一国购买商品,货币商品直接同另一国的一般商品相交换;三是社会财富的转移手段,如资本的转移、对外援助、战争赔款等。
 
  二、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由此表明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8年,当时为了适应即将取得全国解放的新形势,统一了原各解放区分散发行的各种货币,并于该年12月1日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人民币。人民币发行以后,陆续收回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性货币,使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惟一的法定货币,从而使人民币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货币。它的发行,为支持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为新中国成立后稳定物价,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它是少有的集中统一、独立稳定的货币,它将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人民币的符号是■,取人民币单位“元”字汉语拼音YUAN的首字母Y加两横而设计的。
 
  本条规定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所谓法定货币,是指由政府用行政命令强制的方式发行的,以法律赋予其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的,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接受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人民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人民币是我国惟一合法的货币。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行使货币的各种职能。
 
  2.人民币是价值符号,是商品价值计价的尺度,代表黄金进行计价和流通。按照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衡量商品的价值,同商品交换,它本身必须有价值。我国政府虽然没有规定每“元”人民币的含金量,但它作为黄金的符号是不能怀疑的,这是在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货币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发展中客观形成的。
 
  3.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即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这是由于:首先,人民币发行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货币供应量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合理增长的需要和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有计划地确定的;再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决策的要求对货币流通量实行经常性的监督、调节,从根本上说,国家政局的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
 
  4.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国家规定,禁止人民币出入国境或限量出入国境,不准在国外流通,也禁止金银和外币在国内自由流通,这不仅是为了限制和打击投机破坏活动,也使人民币不受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我国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是根据国际、国内市场情况独立自主确定的。从1969年起,在某些方面的经济往来中,开始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结束了我国历来用外国货币计价、结算的历史,进一步体现了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
 
  三、人民币的职能
 
  作为货币,在商品经济中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种职能。人民币作为一种货币,也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等职能,本条只规定了人民币的支付职能。
 
  人民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是指人民币被用于预付货款、放款、还债、交纳税款、支付劳务费和工资等。人民币只有在跨期单方面转移时才发挥这一职能。人民币支付手段职能发挥作用,随着我国商业信用的逐步开放,由流通领域的商品性支付逐步扩大到商品流通领域之外的非商品性支付。人民币支付手段职能的发挥,可以减少流通中必要的人民币数量。作为我国惟一合法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可在清偿债务、支付税款、租金、工资等方面发挥支付手段职能,具有无限清偿的能力。人民币以其面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无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如用人民币支付,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拒绝接受。
 
 

标签: 人民币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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