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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69条(管理人实施有关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8 13:07 admin
本文介绍企业破产法第69条(管理人实施有关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第69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69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实施有关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此并无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监督事项是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的权利制衡和监督制衡的核心之一,历年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均有相关规定,并不断完善。2004年10月《企业破产法(草案)》第64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二)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因继续营业需转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动产;(七)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八)履行双务合同;(九)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和解或者仲裁、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放弃权利;(十一)担保物的收回;(十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现行《企业破产法》删除了“因继续营业需转让价值万元以上的动产;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和解或者仲裁、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同时增加“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之规定。
 
三、条文解读
 
  本条实质上是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具体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规定。这些行为都是能够对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行为,如果实施不当可能会使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本法规定管理人实施此类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具体行为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十一种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指房屋)。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对债务人财产的变化往往有比较大的影响,债权人委员会有必要知晓。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探矿权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也会直接影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这种转让会涉及债务人财产和收入状况的变化,管理人也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4.借款。借款会使债务人支配的流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并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此行为,管理人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5.设定财产担保。财产担保属于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理该财产,并从中优先受偿。设定财产担保会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委员会有了解的必要。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债权转让,也叫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有价证券包括票据、债券、股票和提单等。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履行上述合同,会影响到债务人财产的增减变化,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开始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但无论哪种法律程序都可能导致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此种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9.放弃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指具有交换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放弃权利则意味着债务人财产可能受损,因此管理人须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0.担保物的取回。取回担保物则意味着担保关系的变化,说明对担保物的处置权的调整,进而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委员会有必要知道这一情况。
  11.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二)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2]
  根据本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但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机构。为及时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各种复杂问题,保证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本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适用指引
 
  管理人对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通常会影响破产程序的结果,并直接影响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债权人作为对破产程序的结果具有经济上主要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如果不能参与决策此类涉及其利益的重大处分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其清偿利益,而且难以对破产程序形成有效监督,长期来看,还将降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进而减损破产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本条仅规定了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财产处分行为时的报告义务,而没有明确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对此类重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加之实践中对于“报告”内涵和程序的理解不一,从而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考虑到此类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基本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或变价方案的内容,《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5条规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时,应当事先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否则管理人不得处分,明确了债权人对上述行为的决定权。同时对本条规定的报告程序予以细化,明确了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和方式,从而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一、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在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从原理上讲,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尤其是破产清算程序,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情形之下,只为清偿目的而继续存续,一切事项的决定权均应归属于全体债权人。但是,如果完全按照一切决定权归属于全体债权人的模式操作,不符合效率原则,实践当中也怠无可能。需要在债权人权利保护与破产程序的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从制度设计上,《企业破产法》规定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共同事务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另一部分事项的决定权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拆分:(1)由管理人履行具体的破产事务,比如,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执行日常破产事务系其职务行为,但受到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执行重大事项,则需依据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个别情形下比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则需经人民法院许可。无论是执行日常破产事务还是重大事项,管理人都应当勤勉尽责,受到信义义务的约束。(2)可授权或依法由债权人委员会行使部分职权。同样主要为了解决效率的问题,基于债权人会议并非常设机构,债权人会议可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部分职权。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比如,《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个同样主要是为了解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怠无可能和效率的问题。所以,对于由债权人会议行使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需要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规则框架内作一个体系解释,方能准确全面理解。
 
二、管理人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并履行报告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5条的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该决定权的行使可能有两种例外情形:(1)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的方式将部分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委托由债权人委员会行使。(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有必要进行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关于管理人实施有关行为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需要注意以下要素:(1)时间要求,管理人实施处分前,需提前10日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2)形式要求,管理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报告;(3)内容要求,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拟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三、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选任的日常监督机构,其执行职务应当对债务人的共同利益尽到注意义务,其重要职责在于监督管理人、债务人清理、保管、处分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权利(权力)就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对应于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是报告义务,已如前述;二是纠正义务,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管理人不履行报告义务或纠正义务而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标签: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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