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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66条(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定的复议权)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8 13:03 admin
本文介绍企业破产法第66条(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定的复议权)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66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定的复议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此并无规定。《企业破产规定》第44条规定:“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该条在历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逐步增加了对复议申请时间和复议申请人条件的要求。2004年10月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第61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条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本法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条文解读
 
  (一)债权人不服裁定的情形
  1.依照本法第6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本条规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裁定在债权人会议宣布,则时间从裁定宣布之日起算,如果裁定是另行通知债权人的,则从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没有附加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不服就可以申请。
  2.依照本法第6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表决未能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本条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总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同样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规定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是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主要基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在破产程序中,直接关系到每个债权人受偿的多寡。所以,本法为这种情况申请复议附加了一个条件,即不服裁定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根据本法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裁定,就意味着多数债权人都有异议。因此,应当允许这部分债权人申请复议。这个条件的设定,避免了某些债权人因自身利益滥用权利情况的出现,保证了破产程序的顺畅进行。例如,申请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不能达到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要求,那么,即使允许其复议并得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个结果也是违背大多数债权人利益的。因此,本条规定了申请人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条件。
  (二)复议申请的期限
  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应向负责审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这里的复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方案的原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复议申请的提出期限为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效的裁定是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对包括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具有权威性的判断和决定,对任何一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所以,对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裁定即使在复议期间也不停止执行。
 
适用指引
 
  破产程序中的复议权为一种非诉讼的救济权利类型,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裁定或决定,相关权利人在无上诉权的情况下,破产法为债权人提供了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复议的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法院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第66条之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对该财产管理方案裁定予以批准或调整。权利人对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法院对经债权人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第66条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后仍然未通过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予以批准或调整。权利人对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对分配方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法院作出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
  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34条的规定,法院对关联企业做出的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权利人认为该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侵害了自身利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由于对关联企业破产进行实质合并审理属于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事项,因此,该会议纪要要求法院无论是否进行实质合并审理,均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对于法院裁定不受理实质合并破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对于法院裁定受理实质合并破产的,鉴于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对受理裁定的上诉程序,会议纪要亦不宜作出审级上的规定,但考虑该裁定对相关主体权利有重大影响,故会议纪要赋予相关主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最大程度兼顾当事人权利保护、程序效率、上一级法院监督三者的平衡。
  4.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不批准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决定
  由于《企业破产法》第75条未明确规定担保权人申请恢复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救济途径。为了完善重整期间冻结担保权的特殊制度安排,充分保护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民商审判会议纪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担保权人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担保权人不服人民法院相关裁定的复议权。根据《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112条的规定,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第75条的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该条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申请复议的主体
 
  针对以上四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有权提起复议申请的主体分别为:
  (1)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裁定不服的,全体债权人即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对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3)对法院作出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不服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
  (4)对法院不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决定不服的,该担保物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三、申请复议的期限
 
  不同的申请复议情形,申请期限亦有不同:
  (1)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不服的,权利人应当自法院宣布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对法院作出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不服的,权利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对法院不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决定不服的,权利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四、申请复议受理和审查机关
 
  根据申请复议情形的不同,受理和审查法院也有所区别:
  (1)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法院不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决定不服的,权利人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即向本级法院申请。
  (2)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不服的,权利人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标签: 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 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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