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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0条(受理破产申请时限及债务人对破产申请行使异议权)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8 09:19 admin
本文介绍企业破产法第10条(受理破产申请时限及债务人对破产申请行使异议权)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第10条条文内容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企业破产法第10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限及债务人对破产申请行使异议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企业破产重整法》(2000年12月草案)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企业破产法》(2004年10月草案)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现行《企业破产法》最终规定为本条的内容。从条文演变来看,草案中的相关期限,除将原来法定的30日变成法定的15日及特别批准的15日外,其他部分并未发生明显变化。
 
三、条文解读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始,收到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予以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对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应当作出裁定。
  (二)债务人的异议权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本条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债务人异议权。作出这一规定的考虑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债务人究竟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对此并不了解,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同时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对债权人所提出的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此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债权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式,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前的审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受理申请的裁定一旦作出,就要发布公告,则对于债务人商业信誉的损失便难以挽回,债权人恶意申请的目的便达到了。
  所以,本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的时限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15日的受理裁定期限,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能只有3天左右的时间,则无法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因此,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期限的一般情况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除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这里所谓的除外情形,包括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债务人未在最长的期限即12日(本条第1款中的“5日+7日”)提出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务人自身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按照本条规定,作出裁定的期限为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四)破产申请受理裁定期限的延长
  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情况,为了保证裁定作出的准确性,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适当延长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限,但是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适用指引
 
一、关于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
 
  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和负债情况有时并不是很了解,而且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这使得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等情况,因此,法律对债权人申请材料的要求并没有作出与债务人同样的规定。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主要是因为债务人没有清偿其到期债务。而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并不是客观上已经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程度,而是发生了临时性的支付不能;也可能是债务人主观上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及时清偿债务;亦有可能是双方之间存在着某些民事纠纷,或者双方相互负有债务。所有这些复杂情况,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必须严格把握破产案件受理环节。接受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还不等于受理该案件,一旦受理了该债务人破产案件,根据本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这可能对该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必须对债权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通知债务人核实有关情况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该破产案件。如果经核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异议成立的,由于此时破产案件的程序尚未启动,不宜以破产程序来处理该异议。
 
二、关于人民法院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需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其审查的依据是破产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审查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开始破产程序。其要求是在规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一)实质审查
  对破产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也就是审查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是否已达破产界限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1.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
  这属于债务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债务人如无破产能力,当然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法院对于债务人破产能力的审查即看其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赋予的资格,如不具有该资格,法院就应驳回破产申请。
  2.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原因或重整原因
  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最重要的条件,是法院据以裁定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的重要依据。法院对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的审查尤其应严肃认真。但在破产案件的受理阶段,法院难以对破产原因或重整原因作出深入的调查。在这一阶段,法院对债务人是否已达破产原因或重整原因的审查,只以债权人或债务人所提供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为限,也就是说,对该实质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只从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判断债务人是否已达受理条件。至于债务人是否真正达到了破产界限而应受理破产,即对该实质要件的进一步审查,只能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正式审理时进行调查,予以确定。当然,如果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极不充分而又不能补强的,那么,从形式上便可判断该申请不具备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二)形式审查
  对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是指审查破产开始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法院有无管辖权等问题。
  1.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适格的破产申请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如果申请人不是上述三类主体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其次,申请人是上述三类主体的,还应进一步审查;申请人为自然人债权人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的,有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代理手续是否完备等。以上条件不符合的,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需要指出的是,当破产申请人为数人时,其中若干破产申请人不适格,只要有一人为适格的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仍为有效的申请,法院不得以部分申请人不适格为由驳回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备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具体应符合本法第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供关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接受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必须依照法律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规定,查明本院对该破产案件有无管辖权。如果本院对破产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坚持在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裁定不予受理。但如果法院是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其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不可裁定驳回申请,而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关于破产受理裁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的裁定,有以下三种情况:(1)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裁定受理。(2)经审查认为材料有欠缺,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或补充材料的次日起在规定期间内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未予更正、补充导致法院无法就符合破产原因作出初步判断的,可以视为撤回申请。(3)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原因的规定,又不需要更正、补充的,或者经更正、补充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标签: 债务人 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 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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