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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57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7 18:36 admin
本文介绍合伙企业法第57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57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7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的特殊性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就在于其责任形式的不同。根据本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义务,即当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则属于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
 
  (二)责任形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1.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根据本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合伙人对企业的出资,其他合伙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而且也只能以其全部的出资为限,对某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其他合伙人出资后,该出资即形成的合伙企业财产,成为企业所有的财产,由合伙企业享有财产权,合伙人对该出资即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考虑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予以改变。否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存续。因此,对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与其他合伙人相区别对待,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如果不分清责任,简单地归责于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不但对其他合伙人不公平,而且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在责任划分的基础上作出的合理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种责任形式的前提是,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如果因一般过失而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也在本原则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承担。
 

标签: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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