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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49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指定许可)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7 10:56 admin
本文介绍专利法第49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指定许可)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49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法第49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指定许可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第14条规定了“计划许可”制度,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未对本条进行修改。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将指定实施的理由从“根据国家计划”改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将指定实施的对象从“发明创造专利”改为“发明专利”;同时严格相关程序,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改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删除了“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的规定。2020年修改《专利法》时,将本条内容从第14条调整为第49条。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关于专利实施的“指定许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专利法中特有的一个制度。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层意思。
  首先,为了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最大限度享有专利权,指定许可的客体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的专利,不包括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的专利,也不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专利。并且,指定许可专利的客体仅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是因为专利制度尊重专利权人的专有权,指定许可是对专有权的法定限制,故除非确有必要,否则应尽量不采用这种方式。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不会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故而没有必要予以推广应用。
  其次,根据本条规定,指定许可的实施主体仅限于指定的单位,且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决定指定许可。此外,在实际推广和实施过程中不得超出批准的推广应用的范围。这里所说的“范围”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行业或专业领域范围等。被指定的实施单位享有的专利实施权不是无偿取得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这表明,即使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由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发明专利予以推广应用,也不能无视专利权人的权益,这既符合专利制度创设的目的,也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要求。
 

标签: 专利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专利法 发明 指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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