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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21条(著作权继承与承受)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6 10:47 admin
本文介绍著作权法第21条(著作权继承与承受)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21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法第21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继承与承受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我国在1990年《著作权法》第19条中对著作权的继承与承受作出了规定。2001年、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对此均未作出修改,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亦主要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作的技术性修改:一是,将“公民、其他组织”分别修改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二是,将第一款中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修改为“依法转移”。主要是原因是,在《民法典》施行后,《继承法》被废止,与继承相关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故改成“依法”,以便于适用法律的衔接。三是,将“第(五)项”与“第(十七)项”中间的括号去掉以符合新的立法技术规范。
 
三、条文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著作权的继承规则;第2款规定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的承受规则。
  (一)关于著作权继承范围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至作者去世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并且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亦有一定期限的保护。这就涉及自然人去世后,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作品著作权的继承问题。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允许继承,理由是凡民事权利必须有其主体。[1]例如,《法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在其死亡当年及其后50年内,他(她)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作者的各种形式利用作品并取得经济收益的那些专有权。[2]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通常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人身权只能原始取得,而不能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因此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但是有一例外情形,就是遗作的发表权财产权的行使。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于遗作,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财产权是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著作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转移,在很多国家还可以成为法定继承或法人变更时的继承、依托或强制执行的对象。[3]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可以转移的权利范围仅限于财产权,即自然人可被继承、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被承受的的著作权仅包括《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
  (二)被继承、承受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对于自然人死亡情形下的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的继承方式包括以下情形:(1)法定继承。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的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依据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等。《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章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继承处理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按照遗嘱办理。即根据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所立的遗嘱确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并分配其财产的继承方式。其中,遗嘱继承是指自然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是指自然人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外,自然人亦可依法设立遗嘱信托。(3)遗赠扶养协议。即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若著作权人与扶养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则扶养人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可以依照协议继受取得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继承方式是有顺序的,依照《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处理遗产的顺序依次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4]
  此外,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但著作权仍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的情形,其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由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享有。例如,对于法人合并、分立的情形,依照《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的情形,则需要清算债权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经过清算资不抵债的,著作财产权要纳入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若经过清算还有财产剩余的,才能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理。
  (三)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情形
  关于著作权人死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也无人受遗赠时著作权的归属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如果死者的著作权无人继受,则导致该著作权终止,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第二种模式是,如果死者的著作权无人承受,该项著作权并不终止,作品在受保护的有效期内,著作权收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代表国家的单位(一般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国家行使著作权。我国立法更接近第二种模式。本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因此,依据本条认定著作财产权归国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著作权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是没有任何承受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著作财产权的主体。
  此外,对于自然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对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适用指引
 
一、合作作品的继承
 
  在合作作品中,如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时,其著作权的继承与非合作作品是有区别的。由于合作作品的使用与合作者有紧密的联系,不管是国家还是集体组织,都不可能在使用作品时不考虑尚健在的合作作者利益;尚健在的合作作者也不可能将使用合作作品所获报酬分得清清楚楚地交给国家或集体。[5]鉴于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受保护时间限制,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权仍应被保护不受侵犯。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标签: 继承 著作权 著作权法 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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