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本条是关于划拨存款、汇款的规定。
执行金钱给付的行政决定,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进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方式来执行。划拨存款、汇款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将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强制转汇至国库、财政专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的行为。本条对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决定机关、程序以及金融机构的配合协助义务作了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划拨账户,这是一般原则,仅有法律可以规定例外情形。这是因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存款权利人存取自由的义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此不得侵害,不得非法限制,而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是例外情况。由于划拨存款、汇款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强制转汇的行为,有较大的侵益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机关
划拨存款、汇款属于直接强制方式,改变了存款、汇款的归属,涉及存款、汇款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应当非常慎重,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能要求划拨存款、汇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与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的“法律”一样,是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因此,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要求金融机构划拨存款、汇款,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向金融机构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为了防止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向金融机构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本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为金融机构拒绝其划拨存款、汇款的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划拨存款、汇款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金融机构。由于划拨存款、汇款具有较强的侵益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当制作书面决定而不能仅仅口头通知,书面决定应当送达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的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冻结或扣划的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三、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为储户保密、维护储户存款安全是金融机构的责任,也是金融机构的立身之本。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有配合行政机关的义务。金融机构在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不在规定期限内划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