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

商业银行法第76条(商业银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三)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1 20:22 admin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76条(商业银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三)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条文释义
 

商业银行法第76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商业银行法第7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规定商业银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三的规定。
 
一、本条所定商业银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第41条规定:“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能否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答案是:如果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与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1.按外汇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只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规定罚款。而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这种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分两种情况:(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即:有违法所得的,除了没收所得,还要罚款。
 
2.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没有违法所得的,要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而外汇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给予处罚。
 
3.外汇管理条例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幅度是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不一致。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细化,而不能变更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综上所述,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行为的处罚应执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汇管理条例尽管目前还有效,但其在商业银行法修订生效后,应尽快进行修改。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处罚。外汇管理机关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从行政编制上其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因此,本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发行金融债券的业务,但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和商业银行法第4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要发行金融债券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和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第4项和第32条第4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是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30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8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是指:(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加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实行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就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2002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因此,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三)未经批准到境外借款
 
2003年1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其第5条规定,从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按照其第6条规定,从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他外债。
 
依照本法第4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4)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到境外借款的行为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来处罚还是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处罚?答案是外汇管理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首先,尽管外汇管理条例目前是一部有效的行政法规,但在商业银行法修订施行后,它规定的处罚幅度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进行细化的规定,而不能与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不符。因此,外汇管理条例需要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尽快进行修改。其次,外汇管理条例与商业银行法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法,依照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只有同一个层次的法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外汇管理条例与商业银行法不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要低于法律的效力,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四)违反规定同业拆借
 
根据本法第46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7条和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行为主要是:
 
1.拆出的资金不是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而是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
 
2.拆入资金不是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而是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拆入的资金数额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4.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5.同业拆借的利息和服务费收取现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账结算,不得收取现金。”
 
6.在同业拆借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7.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8.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对于以上前六种行为,《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给予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责令其停止拆借活动,退还拆借的资金;(3)没收非法所得;(4)按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5)收回中央银行的短期贷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1)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2)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3)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4)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5)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行为如何处罚,应区别对待。对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即从事了上述(1)、(2)项行为的商业银行,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处罚。对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的,而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中认定是违反同业拆借规定行为,则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本条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例如将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在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应立即收回贷款。
 
2.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都要没收。例如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而获得的违法所得要予以收缴,并上缴国库。
 
3.罚款
 
罚款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是并用的关系。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做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它这项权力。但是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责令其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前提下采取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所考虑的因素,一是主观恶意大,二是造成了后果严重。例如一个商业银行将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而无法收回,就可能在银行间形成连锁反映,形成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可以对其罚款,而且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5.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它这项权力。但是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这样的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就是剥夺权利能力,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被监管者依法撤销,从而使其终止的行政处罚措施。本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而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要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因此吊销经营许可证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情节如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拒不执行责令其改正的决定,都不会受到这样的处罚。例如未经批准大量发行金融债券,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刑事责任
 
本条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违反规定同业拆借。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标签: 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金融监管
上一篇:商业银行法第75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商业银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下一篇:商业银行法第77条(商业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法律条文释义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金融监管的目的)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金融监管的目的)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

    时间:2024-12-19阅读:216标签: 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

  • 商业银行法第94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94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94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

    时间:2024-12-01阅读:249标签: 商业银行 法律适用 商业银行法 邮政企业

  • 商业银行法第93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93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93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

    时间:2024-12-01阅读:283标签: 法律适用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第92条(外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92条(外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92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二条...

    时间:2024-12-01阅读:240标签: 法律适用 外资 商业银行法 外国商业银行

  • 商业银行法第91条(本法的追溯力)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91条(本法的追溯力)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91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

    时间:2024-12-01阅读:219标签: 商业银行法 追溯力

  • 商业银行法第90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90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90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

    时间:2024-12-01阅读:180标签: 处罚 诉讼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第89条(商业银行违法时,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89条(商业银行违法时,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89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九...

    时间:2024-12-01阅读:288标签: 违法 董事 商业银行 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第88条(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88条(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88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

    时间:2024-12-01阅读:144标签: 担保 法律责任 贷款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第87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87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87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七条...

    时间:2024-12-01阅读:176标签: 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 国家秘密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第86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86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86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时间:2024-12-01阅读:194标签: 玩忽职守 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热门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
  • 公司法第88条原文规定内容及条文释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
  • 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处理交通事
  •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纠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行政处罚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交通肇事犯

最新资讯

  • 公司法第24条(电子通讯召开
  • 公司法第23条(股东不得滥用
  • 公司法第22条(禁止利用关联
  • 公司法第21条(股东应当依法
  • 公司法第20条(企业社会责任
  • 公司法第19条(公司经营活动
  • 公司法第18条(党基层组织活
  • 公司法第17条(公司职工依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