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贷款利率的规定。
贷款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贷出本金的比率,贷款利息是借款人生产或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在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就采取官定利率的模式。1987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7章“利率管理”第42条规定: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利率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可以上下浮动。
1999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其中有关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主要有:
1.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1)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2)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3)优惠贷款利率;(4)罚息利率;(5)同业存款利率;(6)利率浮动幅度;(7)其他。
2.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1)浮动利率;(2)内部资金往来利率;(3)同业拆借利率;(4)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5)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4)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