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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20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第20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银行法第20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是拓展新的经营市场,壮大自己的实力。因此,设立分支机构应以商业银行近两年有较好的经营业绩为条件。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条件直接决定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甚至决定分支机构的生存问题。为了保证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胜任职务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任职资格作一定的限制。因此,审批机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人应提交这方面的有关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经营方针和计划可以反映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发展前景等情况。通过审查分支机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的正确性、可行性,确定其设立的必要性。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分支机构的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是其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其设立的基本条件。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