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分为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首要因素,作为经济发展的命脉之一的道路交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由于道路的不断修建,以及汽车普及率的提高,使得道路交通十分拥挤,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环境不断恶化。为了解决道路交通问题,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道路交通信号的管理和运用尤为重要。道路交通信号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特定的内容,向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发出能否通行或者如何通行的信息,它的主要功能是用以管理和疏导交通。
我国的交通网络犹如一盘棋,要使其通行顺畅,安全有序,必须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便于人们掌握和识别,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的规定。
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交通信号既是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保护神,又是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的执法依据,同时通过交通信号对道路上交通流量的调节、控制和疏导,以达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的目的。根据本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用以指挥交叉路口交通通行的灯光设备。交通信号灯是对车辆和行人实行或停或行交替的继续式指挥疏导,把不同方向的交通参与者从时间和空间上隔开,先后通行,避免相互干扰,减少冲突点和交织点,使处在相互矛盾的交通环境中的车辆和行人有秩序地通过交叉路口,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
交通信号灯主要包括:指挥信号灯、车道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
“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颜色,向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是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设施之一,它在现代交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可以有效地组织交通流量,减少交通事故,预防交通拥堵,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
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辅助标志,是一种与主标志配合使用的特殊标志,附设在主标志的下方,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作用,不能单独使用,可分为表示区域、距离、时间、车辆种类、警告禁令理由等。
“交通标线”,是指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其他导向装置,施划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和引导的交通安全设施,它可以和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交通标线包括:指示标线、禁止标志、警告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指由交通警察通过手势、指挥棒进行指挥、引导和疏导交通的行为。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主要包括:直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停止信号、停止辅助信号、右转弯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前车避让后车信号、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行人的通行和停止,怎么通行和怎么停止,都要以交通警察的指挥为准。
第三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规定。
本款是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技术要求、设置质量以及保证合理使用的角度上所作的规定。本款规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的考虑,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设置的种类应当齐全,安装应当规范,配时应当合理,并符合技术要求。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等规定进行。设置和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要结合道路线型、交通设施等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为目的,设置不同种类的交通标志,以及施划不同的交通标线,并要做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满足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
二是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是提供给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有关道路的交通信息,用以管理和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
因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要以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为目的,结合道路线型、交通设施等情况,总体考虑布局,避免出现内容互相矛盾、重复的现象,并且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符合交通需求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使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引导下,能够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
三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以后,应当随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只有足够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才能被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准确地认读,从而指导其交通行为。
要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地方应明显突出;
(2)交通信号灯要有足够的亮度,交通标志应有适当的安装角度及照明,交通标线则要色彩鲜明、醒目;
(3)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一定的视认距离;
(4)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出现毁损、交通标线模糊不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理、更换和安装。
第四款是关于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
本款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的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法与手段,及时掌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后的使用效果,若发现设置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研究,对于需要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重新施划交通标线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以避免由于交通信号不明,给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来交通危险,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增设、调换、更换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实践中,常常发生由于某地增设、调换或者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如禁止左转或者直行,由于车辆驾驶人不了解情况,违反了交通法规,结果与交通警察发生争议的情形。
本款是根据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需要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在该交通信号实施前一段时间内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让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了解和掌握增设、调换、更新的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的有关规定,以便于更好地遵守道路交通
法律法规,保障道路畅通有序,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