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陕高法发﹝2021﹞26号
公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7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审工作指引》的通知
陕高法发﹝2021﹞2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审工作指引》已于2021年9月26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诉审查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速裁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一站式”建设和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注重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实现简案快审。坚持“公正、简便、快捷、便民、注重调解”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二、下列上诉案件一般应适用速裁快审:
(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二)一审法院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结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
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等上诉案件;
(三)未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
(四)其他可以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三、高、中级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审判庭或速裁庭设置二审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审团队,每个速裁快审团队由若干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在立案后移送审理前由专职调解员或者合议庭进行调解,法律规定不予调解的除外。
调解可以通过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方式开展,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二审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但法律对案件审限有单独规定的除外。
六、二审速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当日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般不少于三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七、二审速裁快审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庭审可以直接围绕上诉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八、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二审民商事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二)需要公告送达;
(三)其他不适宜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
九、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二审裁判文书可以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十、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庭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十一、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平台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按照法律及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
十二、二审行政案件的先行调解和速裁快审,可以参照本工作指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有专门规定的,试点法院适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