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陕高法发﹝2023﹞29号
公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施行日期:2023年06月3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
陕高法发﹝2023﹞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省委、省政府《陕西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的要求,切实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深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案件。
刑事案件涉及数个
罪名的,根据主罪确定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罪与其他罪名发生竞合的,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确定的罪名为准,不因罪名的变化而变更管辖。
二、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各设区市内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如下:
(一)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各自所在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西安市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西安市长安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宝鸡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咸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兴平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铜川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五)渭南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大荔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六)延安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七)榆林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八)汉中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九)安康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十)商洛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提级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的有关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报请移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提级管辖。
四、侦、诉、审衔接机制
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应当交由本办法第二项规定的有知识产权刑事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将案件移送至对应的有知识产权刑事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改变羁押场所。
五、犯罪线索移送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知识产权犯罪,需要移送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知识产权刑事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结果。
六、沟通协调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共同建立有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通报新动态、新情况,共同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及“三合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方面形成共识。
沟通协调形成的一致意见,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议纪要等文件,共同会签后印发执行。
七、加强组织保障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应分别指导下级机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选派业务骨干相对固定地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和审判工作,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水平。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按原相关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