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陕检会(2020)8号
公布日期:2020年07月13日
施行日期:2020年07月13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陕检会〔2020〕8号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保障当事人、案外人合 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 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 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法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 属于本意见所称的虚假诉讼。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 系,虚构民事法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 其他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 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 异议、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
(十)其他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配合协作,合力防 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来源包 括: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申请 再审、申诉、申请监督、控告或举报;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三)有关国家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以下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 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三)以拆迁区、征地补偿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 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明显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虚构借贷、合作建房等事实提起诉讼,旨在规避房 屋限购政策、应缴税费或转移法院执行的财产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九)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十)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以下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 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行为:
(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合情理,存在伪造证 据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 符的;
(三)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朋友等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 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 陈述不清的;
(五)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
(七)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八)检索与原、被告关联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债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