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
民法典第817条(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1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一十七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民法典第817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2. 限量品类要求: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
3. 托运手续: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4. 常见误区:误区一:旅客可以随意携带行李——错,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误区二: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无需办理托运手续——错,应当办理托运手续;误区三: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1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客应当按照约定限量和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规定。
民法典第817条条文演变
与原《合同法》第296条相比,本条增加了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品类要求”的规定,并强调“随身携带行李”。
民法典第817条条文解读
旅客运输中,根据行李物品的性质以及对运输安全的可能影响,行李物品主要包括三类:
(1)可以由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
(2)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3)禁止随身携带、禁止托运的物品。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而不是为了专门运输行李。但是,为了旅客乘坐途中的方便,承运人或者有关部门一般也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这也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比如,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合同标的包括旅客、自带行李与托运行李。因此,承运人应当免费为旅客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并对旅客的托运行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但由于承运人运输空间和运输能力有限,如果旅客携带过多、过重的行李,将占用过大的空间,势必损害其他乘客的利益,也会增加承运人的运营成本,承运人通常会在客运合同中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数量、重量、品种作出限制。当然,不同的运输工具、不同的客票席位所作的限制有所区别。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并不违背客运合同的目的。
针对超过约定的数量、重量、品种的行李,旅客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托运费用。如果旅客拒不办理托运手续,坚持随身携带的,构成违约行为,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适用指引
本条规定的随身携带行李,不属于货物运输。而旅客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则属于货物运输。两者在灭失、毁损时,适用不同的赔偿责任。比如,依据《民用航空合同法》第129条第2项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依据该条第3项规定,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Q:本条关于“限量品类要求”的规定是什么?
A: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
Q:本条关于“托运手续”的规定是什么?
A: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旅客可以随意携带行李——错,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误区二: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无需办理托运手续——错,应当办理托运手续;误区三: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