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中,安全运输是第一要务,承运人对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义务。同时,旅客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这里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体所指就是该款提到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品,比如烟花爆炸、雷管、炸药;违禁物品,则是指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比如枪支、毒品。
旅客运输一般属于公共运输,旅客携带危险品或者违禁物品,不仅会对旅客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险,还可能对其他旅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承运人的运输安全造成危险。因此,本条第1款所规定旅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义务,旅客不得违反。如果旅客违反该义务,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根据其乘坐的交通运输工具性质,依据相关单行法律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承运人在旅客登上运输工具之前,一般要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比如,依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37条,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如果旅客已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一经发现,有权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比如,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由于安全检查疏漏,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登船,在航行途中被承运人发现的,为了运输安全,承运人有权将烟花爆竹就地销毁或者在适当地点交给岸上有关部门处理。
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如果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由于其违反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适用指引
一、承运人拒绝运输既是权利也属于法定义务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乘坐的行为,将会给生命健康安全和运输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承运人不仅有权处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甚至拒绝运输,而且拒绝运输属于法定义务,承运人不得怠于履行。
二、承运人依法处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旅客由于违反本条规定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登上运输工具,已经对旅客自身和其他旅客生命健康安全、运输安全都带来了威胁,承运人依法予以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属于正当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的行为,因此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