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年6月25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林业局
关于建立健全耕地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赣检发办字〔2023〕93号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有效落实《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职能作用,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落细,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
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职能优势,切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持续凝聚耕地资源公益保护合力,以法治方式保护耕地资源、护航粮食安全,助力我省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迈进,奋力开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二、工作重点
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治理。
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功能,助力行政机关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修复功能,敦促侵权责任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耕地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处置非法占用、毁损耕地、改变耕地性质和用途、污染耕地资源环境等突出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耕地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涉耕地资源领域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对于移送的问题线索,各方应建立管理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及时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强化耕地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认真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4家单位《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等规定,强化耕地资源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赔偿权利人应积极开展耕地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起诉讼等工作。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且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加合适的,也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三)建立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各单位共同建立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对于涉及耕地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案件办理,各方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解决耕地资源保护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有关行政机关也可就本系统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与检察机关单独进行交流会商。
(四)建立办案协作和交流培训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
法律咨询。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为各方预留名额,或邀请各方单位领导和办案骨干介绍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研究解决耕地资源保护领域公共利益保护理论、实务问题,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联络沟通。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行政机关应当保持经常性联络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研究完善工作机制措施。各方确定专门机构和一名联络员,负责线索移送、信息通报、文件传输等日常联络工作。
(二)注重调查研究。各方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公益诉讼江西行”等专项活动,围绕耕地资源公益保护的重点难点、衔接配合工作面临的堵点困难等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建议,进一步提升我省耕地保护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工作宣传。各方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融媒体等媒介,广泛宣传耕地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运行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耕地保护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