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7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
(鄂高法〔2018〕11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打造执行合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省直相关部门及相关中央在汉机构联合签署了《湖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 北 省 林 业 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18年8月27日
湖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打造执行合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省发改委、省法院、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35家单位和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全省三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省发改委基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该平台向签署本责任清单的其他单位和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时更新。
其他签署责任清单的单位和部门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根据各自职责执行本责任清单规定的联合惩戒,以及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新的执行信息,对已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解除惩戒。省级各部门应负责在联合奖惩系统中,完成联合惩戒清单管理模块的录入工作,形成本行业领域的联合惩戒事项清单及惩戒措施清单。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建立全省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推动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市场性惩戒。
上述联合惩戒情况,需按季度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反馈给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改委。
三、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四、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审核时,查询拟发行债券的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发行债券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湖北银监局、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支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和设立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参股、收购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支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和设立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参股、收购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
(六)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
(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相关金融部门。
(八)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但涉及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如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乡基本养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财政补贴资金除外。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城乡社会救助、就业等补贴项目支持。对于骗取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民政厅、人社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九)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科研、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建立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和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科技厅、民政厅、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等相关部门。
(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十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省编办、民政厅。
(十三)通过“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布
将收到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十五)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
(十六)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十七)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民航湖北监管局、武汉铁路局。
(十八)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高消费歌舞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旅游、度假产品;限制支付高额保费等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在高消费歌舞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旅游、度假产品;限制支付高额保费等消费。责任单位:湖北保监局、公安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
(十九)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二十)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三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饭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
(二十一)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
(二十二)协助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三)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农业、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
(二十四)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责任单位:武汉海关。
(二十五)协助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等行业,提供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信息;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责任单位:省食药监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武汉海关。
(二十六)协助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冻结、扣押船舶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在授权范围内冻结、扣押船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武汉海事局。
(二十七)协助查询客运、货运车辆运输信息;协助查封码头使用权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运输信息,协助查封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码头使用权。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二十八)协助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二十九)协助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责任单位:省检察院、公安厅。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通知要求,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本责任清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政策,由各部门依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44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