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甘高法发〔2023〕28号
公布日期:2023年08月24日
施行日期:2023年08月24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
甘高法发〔2023〕28号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 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 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指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 破产程序中变价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应当坚持网络 拍卖优先原则,但法律、行政法规和
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 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或者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途径处置的除外。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
第三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效率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实际 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四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管理人应当积极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第五条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 必需等情况,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合并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价值。
第六条 破产财产整体出售更有利于提升破产财产价值的, 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财产价值减损。
第七条 管理人作为拍卖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 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 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八条 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 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另行选择合适的 变价方式及时进行变价,并将变价情况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九条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十条 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提交网络拍卖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表决。网络拍卖方案一般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二)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公告期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拍卖可能产生的税费;
(六)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将上述拍卖方案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应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向管理 人申请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 时进行审查,若债务人没有重整可能或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 需、担保财产处置不损害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不得以需经债权人表决等事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第十二条 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上独立发拍;
(三)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
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项;
(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经债权人会议同 意,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辅助机构从事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 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等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 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 告应同时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 一般情况下管理 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的 确定,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 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不认可管理人提出的处置参考价,应明确参考价确定方式,让管理人重新提出处置参考价。
债权人会议可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一般不应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八条 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应在起拍价的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前,管理人认为拍卖财产可能损害第三 人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决定暂缓、中止、停止网络拍卖
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报告。
将网络拍卖变更为非网络拍卖方式,或者变更网络拍卖平台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 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 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原买受人悔拍非因其自身原因的以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 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买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不公开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 拍。债权人会议决议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整体拍卖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流拍后可以根据资产属性将资 产分成若干个资产包进行拍卖;也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购买条件,将整体资产包和分散资产包同时拍卖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 受限制。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 决议内容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
或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以及整体拍卖流拍后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破产案件涉及下列机构和人员的,不得竞买,
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财产:
( 一)人民法院;
(二)管理人;
(三)网络拍卖平台;
(四)拍卖辅助机构。
(五)第(一)至(四)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应根据拍卖公告将拍卖价款支付至管 理人账户或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账户。须由出卖人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人应当在拍卖款中预留并代为申报、缴纳。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 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在处置财产中勤勉尽责,对降低成本、 提高财产处置价格及效率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选聘的辅助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 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辅助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 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办 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债务人,在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自行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