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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的工 作 指 引(试行)

2025-05-27 08:48 admin
制定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甘高法发〔2023〕13号
公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17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的工 作 指 引(试行)

甘高法发〔2023〕13号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对诉讼服务的 满意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期待新需求,进 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构建普惠均等、 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体系,根据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人民法院 在线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电子诉讼平台向甘肃省各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容缺受理机制】对原告或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 织、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 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 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 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 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三条 【容缺案件范围】容缺受理机制适用于原告或申请 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一审民商事、申请执行案件。
 
第四条 【立案审核】全省法院立案庭或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网上立案审核工作,信息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做好电子诉讼平台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可容缺材料类型】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 可以选择在电子诉讼平台只上传起诉状、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 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针对申请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电子诉讼平台只上传 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其他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六条 【材料规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 服务、电子诉讼、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在线填 写或提交各类案件相关电子材料,应符合平台告知的相应文件的格式、体例、规范性和清晰度等要求。
 
第七条 【审查要点】为有效防范和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 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 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审查要素。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符合网上立案条件但需要补充相关 材料的,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第九条 【网上立案答复】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答 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 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电子诉讼平台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容缺材料的补交】原告或申请人已通过网上立案 审查,但未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 在线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和甘肃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等电 子诉讼平台上传,也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至案件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电子材料效力】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电 子诉讼材料,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版。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二条  【网上立案的时限】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 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核,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录入案件基本信息并完成分案。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 后,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超期未完成的,上级法院将通过诉讼 服务指导信息平台督办系统进行督办。各层级领导应加强管理督促,确保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印发
 
标签: 网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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