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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院信访工作指南(试行)

2025-05-27 08:40 admin
制定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甘高法发〔2023〕41号
公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14日

 

甘肃法院信访工作指南(试行)    

 甘高法发〔2023〕4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合  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提升人民群  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依法处理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  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全省法院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 念,主动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发展要求,完善涉诉信访制度,深 化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切实做到规范接访、智慧化访、依法治 访,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二条【工作目标】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群众来信来访一 律登记、归口管理、统一督办、跟踪问效、析因追责的信访工作 机制,形成有信必录、有访必接、及时办理、有信必复、件件回应、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第三条【信访范围】全省法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
 
(二)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来信来访反映情况的;
 
(三)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来信来访反映情况的;
 
(四)反映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五)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提出加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法治化原则】全省法院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做好信访工作,加强涉诉信访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框架 内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坚持涉诉信访预防法治化,改 善审判执行质效。坚持受理法治化,规范受理范围和程序。坚持 办理法治化,对涉诉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坚 持监督追责法治化,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规依纪依 法追责。坚持信访秩序法治化,构建和谐有序的信访秩序,对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属地原则】全省法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防止“程序空转”原则】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及 时将信访案件分流本院有关部门核查、复查,案件确有错误的及
 
时导入审判、执行监督程序;案件经核查或上级法院复查没有问题的,依法向信访人及时答复。
 
第七条【公开原则】各级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 政编码、举报电话、信访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回避原则】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与来信来访群众或反映事项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信息化保障原则】全省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建 设信访工作,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法院之间、法院 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涉诉信访全 流程、全业务的网上办理,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机构设立】全省各级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 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法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 职人员,并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工作职责】全省法院信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各渠道来信、来访;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对向下级法院转送或者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并对下级法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四)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 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
 
(五)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回复、答复信访人;
 
(六)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释法明理、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七)逐案建立信访案件电子档案,通过信访管理平台实现对全省信访案件的跟踪问效;
 
(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法院干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法治,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十一)上级法院信访部门对下级法院信访工作负有督查指导之责。
 
第三章信访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信访信息报告 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信访信息。下列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层报省法院: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四)转送、交办、督办案件的情况;
 
(五)重大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司法行为 和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法院工作的建议;
 
(六)信访案件办理结果逐件逐级报送。
 
第十三条【司法建议】省法院定期对涉诉信访数据进行分析, 加强对各类涉案风险的预警和研判,对信访事项办理中发现的有 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安全隐患及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定期通报】建立全省法院信访案件定期通报机制, 省法院每月通报各部门及各中、基层法院进京访、到省访、留滞 访、案访比排名等各类信访工作事项,对案访比连续三个月排名 靠后或出现进京、赴省重复信访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相关法院院长或部门领导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全省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应加强对信访情况的综合研判和分 析,通过信访通报等形式,及时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第十五条【考核管理】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考 核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 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畅通渠道】充分尊重群众申诉信访的权利,坚持 开门接访。各级法院应当畅通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线下来信来 访、院长信箱、大法官留言、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 倾听群众意见,统筹各渠道反映的涉诉信访诉求,逐件登记并录入涉诉信访信息系统,做到“有访必录、有信必录、有录必全”。
 
第十七条【信访受理】各级法院应当对信访事项及时受理。
 
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法院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的信访事项交由下级法院办理。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法院协商办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办理。
 
第十八条【信访登记】信访事项应当一律逐件登记并录入信 访系统,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确定由信访部 门办理、转送下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逐件附《信访流程登记表》。
 
登记录入内容一般包括: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 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移动电话号码、信访日期、信访事项摘要等。登记录入内容应当准确、详细、完整。
 
对于重大信访事项,信访室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长阅批。
 
第十九条【来信受理程序】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 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 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统一受理进行登记,并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条【来访受理程序】信访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窗口受理信访时,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 《信访事项登记表》,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 电话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确认无误后, 统一进行登记受理,并当场出具注明收讫日期并加盖本院专用印 章的书面凭证。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一次性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二)多人采用上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三)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 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生效裁判提起申诉的,由原办案法官或者驻点 律师接谈。适宜开展调解和化解的,引导由特邀调解员或者社会第三方先行调解、化解。
 
第二十一条【其他形式信访受理程序】对信访人通过“院长 信箱”“大法官留言”、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统一登记受理,并按本规定相关办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批转信件受理程序】对于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 交办的来信事项,应当统一登记,按照指示流转,并填写好《信 访流程登记表》,建立台账,跟踪督办案件处理,及时答复并向批转信件的单位及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院长接访月】确定每年三月为全省法院“院长 接访月”,由各级法院院长接访,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 各级法院院长应当坚持坐阵一线,除特殊情形外,不得无故不予接访,且每日不得少于半天。
 
省法院应当在“院长接访月”活动结束后立即组织12368诉 讼服务热线对各级法院院长接访的案件进行满意度回访。对接访 违反相关规定,敷衍塞责,未实质性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群众反映强烈的,省法院可以约谈该法院院长,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院领导接访日】全省法院实行院领导接访日制 度,由除院长外的其他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来 访,化解重复信访和疑难复杂案件,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院领导应当对所接访的案件跟踪问效,确保接访案件办理达 到“三到位一处理”的要求,信访部门应及时向接访院领导报告接访案件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舆情处置】对于舆情案件,应当进行信访查询, 已经办结的信访案件及时向宣传部门回复作为舆情处理,对于信访未处理的舆情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作为首访案件登记办理。
 
建立完善信访舆情应急预案机制,遇有紧急突发情况,可以 即时调请本院各相关部门以及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及相关部门汇 报情况,商研、督办案件处理和舆情处置。对重大敏感的信访舆 情事件应当制定“三同步”方案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政府 和省法院报告,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矛盾的疏导化解和舆情稳控等工作。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办理】人民法院各部门应按职能分工承办 信访事项,对信访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明确承办法官或审核组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涉及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的,由相应 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涉及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司法体制 改革相关政策问题的,必要时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或者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审判管理工作的,由审判管理部门办理;涉 及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司法人员 违纪违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或人民法院 督察部门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或情况特殊的,由本院院长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二十七条【调查核实】全省法院办理信访事项,可以当面 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也可以根据信访材料书面审查。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调阅卷宗,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要 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律师等第三方参与。
 
第二十八条【规范接访】全省法院应当规范接访行为,杜绝 对群众“冷硬横推”行为。对咨询类和查询类信访事项,可以由 正在办理案件的部门或信访部门在了解情况后准确回复信访人。 对需要核查的案件告知信访人由案件核查部门答复信访人。落实 首问责任制,确保对信访案件回复、答复的准确性、统一性、权 威性,提高答复期限内一次性办结率、满意率,减少重复信访。严禁不负责任的随意答复或无权答复。
 
第二十九条【办理组织】涉及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当由法 官办理,必要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核组办理。法官助理可以辅助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民事、行政案件驳回再审申请或作出再审裁判后的初信、初 访,移送原承办业务部门办理, 一般由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原承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刑事案件信访人对终审法院驳回申诉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诉 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关庭室审查,认为申诉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 诉的,应当驳回申诉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对符合法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办理方式】全省法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对正在审判、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提出信访的,继续依 法按程序办理案件,同时告知信访人案件正在法律程序中,引导 其将信访事由或相关证据提交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并按法定程序处理相关纠纷;
 
(二)对已经结案的诉讼类案件,经审查原裁判正确,信访 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答复信访人不能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告知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三)对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 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 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解释说明,劝其息诉罢访;经解释说明,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四)诉讼类及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经审查确属错案或有 重大瑕疵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审判执行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并答复信访人;
 
(五)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办案人员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六)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
 
研究论证,予以采纳,并回复信访人;
 
(七)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信访部门或原办案单位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八)对于重复信访事项,已经登记办理答复的,经核查案件确无问题或已经纠正、弥补瑕疵的,由信访部门回复信访人,重复信件留存处理,必要时可依法终结信访。
 
第三十一条【办理期限】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信访部门 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 的,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信访部 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核查报告】承办部门应当向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案件来源;
 
(二)信访人基本情况;
 
(三)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办理的过程;
 
(五)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对信访事项的审查、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七)开展化解矛盾、释法明理、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回访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信访答复】对于核查后的信访案件,核查部门 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平台、12368 诉讼服务热线、远程视 频接访等方式将核查结果答复申诉信访人,也可以采取当面、书面方式答复申诉信访人。
 
多人来信来访反映同一事项的,可以向信访人选择的共同代表进行答复。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代理人答复。
 
第三十四条【信访结案】对于答复完毕的信访案件,各级法 院办理部门必须将核查报告及答复情况上传至人民法院信访管理系统,由上级法院信访部门审核后才能结案。
 
对于重复信访案件必须同时上传化解报告,经上级法院信访部门审核后才能结案。
 
第三十五条【复查办理】信访人对法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 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查请求。上级法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 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复查规定的,复查后制作《信访事项复查情况报告》,不符合复查规定的,及时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六条【信访档案】信访案件全面实行信访档案电子化, 对于录入系统案件要求制作内容完整的电子卷宗材料,各办案部门对信访电子卷宗材料可按照规定调取、借阅。
 
信访档案应当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材料、信访案件基 本事实及信访人主要诉求、引发信访原案件案号、信访登记办理 情况、信访办理流转信息、导入法律程序情况、信访办理报告、答复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统一管理】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同步将信访办理 情况录入全国法院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省法院信访部门每月对全 国法院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分析对比,提高对各类风险的 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同时及时根据相关数据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第三十八条【跟踪问效】信访部门对转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跟踪问效。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及时催办。对超过三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信访副院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省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12368 诉讼服务 热线对全省法院信访办理事项进行满意度回访。对群众反映强 烈,多次重复信访案件,应当牵头组织案件评查,也可指定其他 法院交叉评查。对经评查发现案件存在错误或瑕疵的,依法纠错 补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省法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十九条【信访秩序】全省各级法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引 导信访人依法依规表达诉求。对于申诉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 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同时注意对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的行 为取证并固定证据,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法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法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法院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法院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期滞留、滋事,恶意录音、录像、 拍照,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对于申诉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下访巡访】全省法院应当建立带案下访、定期巡 访制度,在乡镇、社区、基层法庭设立联络点,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对长期反复缠闹的赴省进京访,省法院牵头对案件进行复查,对于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及时指导下级法院报送终结。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一条【交办事项办理程序】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对于上 级法院交办的信访事项,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一般应当在三 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院长批准,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对于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 结果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制作《信访案件办理报告》,连同回复、答复等有关材料移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报上级法院。
 
对交办的信访案件的处理由上级法院信访部门负责审核,审 核后认为处理适当的应当同意办结;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 要求下级法院补充报送材料;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督办事项办理程序】上级法院对交办的信访案 件及重信重访案件,可以逐级督办。省法院可以督办辖区内全部 信访案件。对于信访人重复信访,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省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及时督办,必要时可提级办理或联合办理。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处理信访案件应当及时监督,可以对督 办事项提出改进建议。下级法院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及时改进并报告情况。
 
第七章信访终结     
 
第四十三条【终结审查】对拟报请终结处理的,省法院应当
 
依照终结范围和条件,逐项实质审查,形成书面报告。
 
最高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涉诉信访,省法院在作出终结
 
决定时,不再进行法律问题审查。
 
第四十四条【终结程序】下级法院或省法院报请终结的信访 案件,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终结的,由省法院信访部门 报请最高法院备案审查,并填写《涉诉信访终结备案申请表》,
 
报请终结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统一编立终结字号的备案卷宗;
 
(二)《涉诉信访终结备案申请表》;
 
(三)信访终结书面报告;
 
(四)全部法律文书;
 
(五)询问或听证笔录、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或者涉诉信访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记录;
 
(六)解释疏导教育、执法过错评估单、司法救助等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终结移交】符合终结条件的,相关庭室作出《涉 诉信访终结告知书》送达涉诉信访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终 结审查报告、终结告知书、裁判文书以及司法救助和困难帮扶、 执法过错评估、违纪违法责任查究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移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或政法领导机关。
 
终结移交工作一般由高、中级法院承担,基层法院协助。人民法院在移交过程中,应当配合做好涉诉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移交完毕后10日内,省法院应当将移交情况报最高法院。
 
第四十六条【终结处理】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按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析因追责】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 任、法官责任、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对负面典型案例,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应当列入省法院督查范围。
 
第四十八条【一案双查】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 果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既查立案、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瑕疵、违法等问题,也查信访接待办理中存在的违反规定等问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行审判执行职责追责情形】因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审理、执行案件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审理、执行案件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审理、执行案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追责情形】信访事 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未按照规定告知信访人;
 
(三)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错误结论;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信访事项处置不当追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关系,败坏法院形象、声誉;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指南解释】本指南由省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指南生效】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省法院有关涉诉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标签: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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