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甘高法发〔2023〕43号
公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23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案件移转工作的规定(试行)
甘高法发〔2023〕43号
为规范案件移转节点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移转工作 高质、高效运转。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省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移转是指法院内部立案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相互移转案件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移转案件。
移转案件范围包括适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审查 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执行、减刑假释、请示案件等。
第二条 法院内设业务部门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案件 一般应当通过立案部门进行,由立案部门统一收案、立案、分案和退案,本规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执行案件或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部门一般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移转至相应业务部门。
第四条 刑事二审、复核和请示案件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移转:
(一)刑事二审、复核、请示案件应当移转纸质卷宗和电子 卷宗。其中,二审和复核案件应当自网上结案后30日内移转,请 示案件应当自审委会决定后10日内移转。移转纸质卷宗前,下级 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先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向上级法院移转电子 卷宗和上诉状等纸质材料电子文档,上级法院应当在3日内审核,并在接收纸质卷宗3日内立案移转。
(二)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向上级法院立案部门移转刑事案件 纸质卷宗(包括二审、复核、申诉、请示等)应当通过机要方式进行,也可以安排人员送卷。
(三)上级法院审理刑事二审、复核、请示案件,审判业务 部门应当自网上结案后10日内将纸质卷宗通过机要移转下级法院 业务部门。需要下级法院重新立案的,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网上随案移送案件电子信息后5 日内立案并移转。
第五条 民事、行政二审和请示案件按照以下规定移转:
(一)民事、行政二审和请示案件原则上只移转电子卷宗, 除建设工程类、知识产权类等证据种类多、数量大的案件,涉及多 个关联程序的案件。其中,二审案件应当自网上结案后40日内移转,请示案件应当自审委会或合议庭决定后10日内移转。
(二)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移转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应当 依照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完成上诉状和抗诉书送达以及 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交费、装订卷宗等工作。不能按时移送的,应 当附超期移送呈报表说明原因,并经下级法院主管院领导签字批 准。无正当理由超期移送并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一审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一审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 一审法院应当在公告送达上诉 状的同时,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移转,公告送达尚未期满的时间和答辩时间可以在二审审限中扣除。
对一审缺席审判的民事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一方当事人无地址确认书为由拒绝接收案件。
经一审法院催交,上诉人未提交交费凭证,但一审法院确已 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二审法院不得以无交费凭证为由拒绝接收案件。
(三)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3日内审核案件的上诉状、答 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并将电子卷宗移转上级 法院。上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后5日内审核立案并移转。经 下级法院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对于下级法院确因正当理由移转 案件材料不完整且不影响立案的,上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接收案件 并立案,业务部门不得因案件材料不完整拒绝接收案件,下级法院 应当及时补齐案件材料。上级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案件并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立案部 门经审核未超过上诉期限的,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向二审法院提 交上诉状的,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接收上诉状,并由立案部门或 送达团队完成上诉状送达、通知交费等工作。根据本规定确需移送 纸质卷宗的,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及时通知一审法院移送纸质卷宗,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五)承办法官认为应当调阅纸质卷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 意,可以径行调阅本院纸质卷宗或通过立案部门调阅下级法院纸质 卷宗。调阅纸质卷宗期间不扣除审限,确有客观理由的可申请延长审限,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审核。
(六)上级法院审理民事、行政二审案件,有下级法院纸质 卷宗的,应当于网上结案后10日内通过本院立案部门退回下级法院。需要重新立案的,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网上随案移送案件电子信息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
(七)上下级法院移转民事、行政二审和请示案件纸质卷宗通过机要方式进行,也可以安排人员送卷。
第六条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审理的案件和其他案件,按照以下规定移转:
(一)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以及申请延长审限(包括刑 事案件)、指定管辖等案件,下级法院原则上只移转电子卷宗。无 法通过网络移送电子卷宗的,应当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其中,移转 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后15日 内完成。移转执行复议案件的,立案部门应当自立案后3日内移转 业务部门。移转申请延长审限、指定管辖案件的,应当自决定后3日内完成。
(二)下级法院收到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在 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再审申请书、新证据、代理手续及送达回证、送 达地址确认书等纸质材料扫描生成电子文档,与原审电子卷宗一并移转上级法院。
(三)上级法院应当自收到电子卷宗和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后5 日内立案并移转至业务部门。承办法官认为应当调阅纸质卷宗的, 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径行调阅本院纸质卷宗或通过立案部门调 阅下级法院纸质卷宗,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调卷函之日起15日内移转上级法院。
(四)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室转送的申诉材料并调取纸质卷宗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
(五)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转业务部门。经审查, 决定提审的,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再审决定书后30日内调取纸质 卷宗和电子卷宗立案并移转业务部门;决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 应当于网上结案时将法律文书移转下级法院。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应 当自收到网上随案移送案件电子信息后5日内立案移转业务部门,确在上述期限内无法调集完整纸质卷宗,可在立案后再行移转。
(六)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行政 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审查。裁定 本院提审的,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审裁定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 经审查,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于网上结案时将法律文书移 转下级法院。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网上随案移送案件电子信息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
(七)审判业务部门办理申诉、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决定或 裁定本院再审的,应当自网上结案后10日内将审查形成的相关材 料移转本院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
(八)立案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调取纸质卷宗供审判业务部门 审查、再审时,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集完整纸质卷宗,下级法院书 面说明原因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接收案件。确因卷宗不完整无法审理的,可以申请延长审限,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审核。
(九)审判业务部门办理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裁定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发回下一级法院重审、指令审理、指令 立案受理等需要重新立案的,应当于网上结案时将法律文书移转下 级法院。下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网上随案移送案件电子信息 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有纸质卷宗的,应当于网上结案后10日内 将纸质卷宗归还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或通过立案部门与法律文书一并退回下级法院。
决定或裁定驳回申诉、再审申请、维持原判等不需要下级法 院重新立案,有纸质卷宗的,应当于网上结案后10日内将纸质卷宗退还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或者通过本院立案部门退回下级法院。
(十)省法院再审撤销一、二审生效裁判,发回一审基层法 院重新审理或指令一审基层法院审理的,应于网上结案时将法律文 书移转下级法院。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网上随案移送案件 电子信息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有纸质卷宗的,省法院审判业务部 门应当于网上结案后10日内将纸质卷宗归还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或 通过本院立案部门将纸质卷宗移转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部门应 当于收到卷宗后5日内将本院卷宗归还本院档案管理部门,将基层法院卷宗移转基层法院。
(十一)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由立案部门 统一立案、分案,审判业务部门应当于网上结案后按时将刑事裁定
和监狱移送的电子文档材料打印后装卷归档。
第七条 最高法院按照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向省法院移转发 回重审、指令审理等需要重新立案的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向省法院移转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指令立案受理等需要重新立案的案件,省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于收到卷宗和法律文书后5日内立案并移转。
最高法院向省法院退回其他不需要重新立案的案件,接收部 门应当自收到卷宗和法律文书后5日内将纸质卷宗退回相应审判 业务部门或者本院档案管理部门。需要退回下级法院的,通过本院立案部门办理退卷手续。
第八条 对于上述移转案件,下级法院业务部门应当对移转的原审电子卷宗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级法院应当认真做好审判流程信息录入工作。凡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设定的立案信息均应完整准确填写,特别是当事 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号及手机号、律师执业证号及手机号、裁判文书送达时间、提出上 诉、申请复议或申请再审时间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要认真填写 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系列案件、关联案件应当在审判流程管 理系统内标明,并在移送纸质卷宗时说明。民事、行政案件案由应当准确确定,不得简单、笼统地将一级案由作为立案案由。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日”一律为自然日。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