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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5-04-28 10:59 admin
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20-01-03
施行日期:2019-12-3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渝高法〔2019〕206号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  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三条 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 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二)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公告期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应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本条第二款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五条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六条 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整体拍卖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流拍后可以根据资产属性将资产分成若干个资产包进行拍卖;也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购买条件,将整体资产包和分散资产包同时拍卖。
 
第八条 为提升财产处置效果,财产变价方案可以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也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
 
第九条 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管理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
 
无法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管理人就债务人财产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权属、财产性质和用途、权利负担、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三)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从事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等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应同时在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八)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已确定采取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决定暂缓、中止网络拍卖,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十六条 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前述费用损失以及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
 
第十九条 买受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拍卖价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或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账户。须由出卖人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人应当在拍卖款中预留并代为申报、缴纳。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企业财产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标签: 财产 破产程序 网络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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