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20-01-06
施行日期:2020-01-0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管辖的规定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节约执行成本和提升执行质效,进一步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门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渝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发生的,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三、集中管辖法院对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时,告知申请人案件的执行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将案件直接交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执行案。
四、本规定的修订、解释、废止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五、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X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XXXX)渝XX行审XX号
申请执行人XXX,……(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XXX,……(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XXX,……(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XX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XX[XX]第XX号《XX决定书》(或其他行政行为名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XX称:……(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等)。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概况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如有异议,写明认定情况;如无异议,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XX作出的XX[XX]第XX号《XX决定书》[1](或其他行政行为名称)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交由XX人民法院执行。
审 判 长X X
审 判 员X X
审 判 员X X
XXXX年XX月XX日
法 官 助 理 X X
书 记 员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