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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

2025-04-28 10:47 admin
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20-03-30
施行日期:2020-03-1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

渝高法〔2020〕38号

为规范全市法院在线庭审活动秩序,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1. 本规则所称在线庭审活动是指依托重庆法院“易诉”平台、重庆“易法院”手机APP、重庆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端)、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法院律师工作平台、重庆法院内网远程视频系统等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的网上庭前会议、提讯、询问、听证、开庭、调解、宣判等诉讼活动。
 
2.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
 
公开审理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庭审方式,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具备在线庭审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有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案件、需要翻译人员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案件以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慎重适用在线庭审。
 
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庭审的,应当计入笔录或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
 
3.人民法院确定采取在线庭审方式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本庭审规则中的相关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活动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法律后果。
 
4.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活动,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等原因,确需在其他场所开展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庭审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
 
5.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光线适宜、环境安静、相对封闭、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活动,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指引在庭审开庭前三日内登陆在线诉讼平台进行庭前测试,安装庭审必须的软件,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6.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注册重庆法院在线诉讼平台账号登陆参与在线庭审活动,也可以直接通过立案时预留在重庆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采用短信动态码登陆参与在线庭审活动。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妥善保管在线诉讼平台账号和密码,不得授意他人使用其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加庭审,他人亦不得冒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在线诉讼平台参加庭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重庆法院在线诉讼平台所作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在线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账号被他人盗用的除外。
 
7.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在线庭审过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采用书记员到庭的庭审记录模式的,在线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
 
采用无书记员到庭的录音录像庭审记录模式的,应当在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书面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且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应在开庭时宣告本次开庭系采用无书记员到庭的录音录像庭审记录模式,全程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庭审结束录音录像系统关闭时庭审记录即告完成。
 
电子笔录、庭审录音录像应按规定回传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8.在线庭审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
 
技术性准备包括应在开庭前检查并确认音响、摄像头、麦克风、网络环境、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运行顺畅,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予配合。
 
事务性准备包括应在开庭前联系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测试,检测确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的设备、场所及网络环境等符合在线庭审要求,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进入在线庭审系统,以及完成审判人员授权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9.在线庭审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应通过证件证照比对、手机验证码等在线方式仔细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
 
10. 在线庭审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宣读以下法庭纪律:
 
(1)所有到庭人员均应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2)不得吸烟、鼓掌、喧哗、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随意站立、走动及发言、提问;
 
(3)用于在线庭审活动的手机必须开启“免打扰”模式并设置为“禁止所有打扰”,同时关闭其他通讯工具或者设置为静音模式;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用于在线庭审活动的电脑及终端设备不得开启或使用即时通讯、音视频播放等可能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软件;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随意脱离视频画面,应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并不得在视频画面中展示标语、条幅、传单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内容;
 
(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6)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视频画面区域及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庭审场所旁听、讨论或提供庭审建议;
 
(7)不得出现其他可能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8)在线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将作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11.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通过网上明示、语音播报或现场宣读等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12.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活动时,应当要求尚未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确认自己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13. 人民法院组织在线庭审活动的具体程序依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庭审前已完成庭前证据交换并发表质证意见的,可简要询问当事人对其各自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可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14.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允许他人在自己所选在线庭审场所旁听庭审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
 
为避免旁听人员对在线庭审活动造成干扰,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旁听人员通过庭审直播网观看庭审。
 
15. 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在线庭审。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鉴定人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到院出庭。
 
16. 出庭人员在在线庭审过程中如遇短暂网络中断或系统故障,应在故障消除后立即重新加入在线庭审,并向审判人员报告原因。如遇较长时期的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应及时向审判人员报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实后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
 
17.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18.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充分尊重司法礼仪,确保在线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1)不得在网吧、商场等影响视频效果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活动,并确保在线出庭音视频内容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情形;
 
(2)仪表整洁,着装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在线庭审活动的,应当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并佩戴律师徽章;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没有职业着装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的,应着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3)审判人员进入法庭、退出法庭和宣布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4)庭审发言时,应吐字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不文明语言;
 
(5)不得在行走或驾驶交通工具时参与在线庭审活动;
 
(6)不得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下参加在线庭审活动;
 
(7)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司法礼仪的行为。
 
19. 对违反本规则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庭审、强行退出庭审、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哄闹、攻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在线庭审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1.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在线庭审法庭纪律(样式稿)

在线庭审法庭纪律(样式稿)

 
一、审判人员在进入法庭、退出法庭和宣布裁决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全体旁听人员应当起立。
 
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全体旁听人员均应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三、不得吸烟、鼓掌、喧哗、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随意站立、走动及发言、提问。
 
四、用于在线庭审活动的手机必须开启“免打扰”模式并设置为“禁止所有打扰”,同时关闭其他通讯工具或者设置为静音模式;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用于在线庭审活动的电脑及终端设备不得开启或使用即时通讯、音视频播放等可能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软件。
 
五、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随意脱离视频画面,应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并不得在视频画面中展示标语、条幅、传单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内容。
 
六、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七、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视频画面区域及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庭审场所旁听、讨论或提供庭审建议。
 
八、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
 
九、不得出现其他可能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十、在线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将作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十一、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庭审、强行退出庭审、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哄闹、攻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在线庭审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标签: 在线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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