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重庆法规规章 >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4-12-21 22:50 admin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30
施行日期:2023-03-3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市委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中央决策和市委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市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五)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六)地方金融工作;
 
(七)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决策和市委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决策和市委部署,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七月和十二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分析成果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听取报告前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将调研情况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
 
(四)本五年规划重大项目的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市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和本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五、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中央和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七、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的措施。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执行的意见建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一)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的落实情况;
 
(二)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等推进情况;
 
(三)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变革、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一、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市级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其他年份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年度计划市级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中央在渝金融监管机构配合支持监督工作。
 
二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快推进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改革,构建多部门横向联通、市区县(自治县)纵向贯通的数字化监督机制和应用场景,为依法开展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二十六、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三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 经济工作
上一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下一篇: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

重庆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

    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19-11-29 施行日期:2019-11-2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 渝高法〔2019〕193号 为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申请执...

    时间:2025-04-28阅读:65标签: 执行 案件 监督

  •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23 施行日期:2006-01-01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时间:2024-12-22阅读:215标签: 监督条例 合同格式条款

  •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23 施行日期:2006-01-01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

    时间:2024-12-22阅读:145标签: 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3-31 施行日期:1998-07-01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时间:2024-12-22阅读:148标签: 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

  •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9 施行日期:2017-03-01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时间:2024-12-22阅读:94标签: 审查 预算 监督条例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30 施行日期:2018-01-0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时间:2024-12-22阅读:81标签: 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26 施行日期:2000-07-01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时间:2024-12-22阅读:127标签: 监督管理 计量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29 施行日期:2018-10-0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时间:2024-12-22阅读:86标签: 人民代表大会 重大事项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29 施行日期:2021-07-29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

    时间:2024-12-22阅读:135标签: 长江流域 禁捕工作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施行日期:2021-09-29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

    时间:2024-12-22阅读:183标签: 监督 国有资产

热门内容

  • 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重庆市献血条例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最新资讯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