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等规定,系统解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约定方式及特殊情形处理规则。文章明确书面协议的法定要求、公证的强化效力、农村财产的特殊约定及实务操作建议,结合典型案例帮助公众准确理解法律适用。

文章目录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
1.2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约定财产的分割规则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点
2.1 书面协议的法定要求
2.2 公证对协议效力的强化作用
三、特殊情形下的财产约定
3.1 农村房产与宅基地的特殊约定
3.2 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财产处理
四、夫妻财产约定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要点
4.2 协议履行中的争议解决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书面协议是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口头约定无效。例如,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归各自所有,离婚时法院未予采信,仍按共同财产分割。
1.2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约定财产的分割规则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典型案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书面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男方借款用于个人投资,法院认定该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女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点
2.1 书面协议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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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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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件:需明确财产范围(如房产、存款、投资等)、归属方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生效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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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需公证或登记。
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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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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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列明财产清单及归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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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
2.2 公证对协议效力的强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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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公证可增强协议的法律证明力,在诉讼中更易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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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范围:建议对涉及大额财产(如房产、公司股权)的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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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流程: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财产证明等材料至公证处办理。
典型案例: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并公证,离婚时法院直接依据公证文书判决财产归属,未进行实质审查。
三、特殊情形下的财产约定
3.1 农村房产与宅基地的特殊约定
根据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及《民法典》,农村房产与宅基地的约定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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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约定归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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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可约定归一方所有,但不得违反“一户一宅”政策。
司法实践:安徽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约定农村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女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判决该约定无效,房产仍按共同财产分割。
3.2 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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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财产:若约定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归一方所有,需取得父母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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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约定股权归属需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典型案例: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约定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归女方所有,但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法院判决该约定无效,股权仍按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财产约定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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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财产范围:详细列明房产地址、存款金额、投资账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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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模糊表述:如“双方协商处理”“按法律规定执行”等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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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生效条件:如“本协议自双方离婚之日起生效”等。
4.2 协议履行中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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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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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优先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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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固定:保留协议原件、公证文书、沟通记录等证据。
结语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是明确财产归属、预防争议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书面协议、公证强化及合规操作,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