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罚”是判决常见组合。本文系统讲清并罚的法律依据、执行顺序与实务影响。

一、并罚的法律依据
二、执行顺序与方式
三、参考案例(脱敏)
四、对被告人与家属的影响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六、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风险防范与应对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刑法第三十四条将罚金、没收财产同列为附加刑,且附加刑可独立或附加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因此“并处罚金并没收财产”完全合法。
实务中罚金优先缴纳,再执行没收财产;若判“没收全部财产”,仍先完成罚金缴纳。两项分别执行、互不影响总额。
执行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法释〔2014〕13号)。
被告人因非法经营被判“罚金十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先扣缴罚金,再查封等值财产完成没收,流程有序。
(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并罚加重财产责任,但顺序法定、边界清晰:保留家属份额与必需生活费(刑法第五十九条)。
积极履行罚金,可减少整体处置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围绕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单位与个人都应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对可能触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的行为,事前杜绝侥幸心理,事中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事后依法行使执行异议与申诉权利。
具体到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若您或家人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厘清个人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的边界,依法举证家属份额,争取保留必需生活费用与合法财产,避免财产被不当处置。
还要记住两条法定红线:其一,没收财产只针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并应为本人及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刑法第五十九条);其二,犯罪所得不是“没收财产”的对象,而是依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或退赔。守住这两条,才能准确预判财产风险、依法自护。
问:罚金和没收财产能不能一起判?
可以。二者都是附加刑,经常“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列适用,也可同时并处。执行时罚金通常优先,不足部分再执行没收财产。
问:没收财产到底包括罪犯的哪些东西?
包括判决生效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存款、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理财产品等,可以是一部,也可以是全部。但必须保留本人及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且不得没收家属份额。
问:“没收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是一回事吗?
不是。没收财产是刑罚,针对犯罪分子本人的合法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是涉案财物处理措施,针对犯罪赚来的非法财物,应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刑法第六十四条)。两者性质、对象都不同。
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罚合法,分别执行、罚金优先;判“全部”也先缴罚金。家属份额与生活费始终保留。
顺序法定,边界清晰。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十四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九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五十九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