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打赢官司或拿到刑事判决后,最怕的就是“对方没钱没财产,执行不了”。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并非毫无办法。

一、先分清“哪种执行”
二、民事执行:无财产可“终本”
三、参考案例(脱敏)
四、刑事财产刑:无财产则随时追缴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六、强制执行对方没有钱,没有财产怎么办风险防范与应对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民事执行(如借钱不还、交通事故赔偿)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查控对方财产;刑事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依职权进行。
两者在无财产时的归宿不同:民事多走“终结本次执行”,刑事走“随时追缴”或“终结执行”。
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股权后仍无财产的,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并非彻底放弃。
同时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一旦发现新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王某向朋友赵某借款50万元后失联,法院判决赵某还款。执行中法院查不到赵某任何存款、房产、车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赵某限高、列入失信。半年后赵某公司分红,王某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全额拿到款项。
(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判处罚金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因灾祸等确有困难的,可裁定延期、减免。
没收财产执行中确无财产的,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但发现被隐匿、转移财产的,仍应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违禁品;(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围绕强制执行对方没有钱,没有财产怎么办,单位与个人都应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对可能触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的行为,事前杜绝侥幸心理,事中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事后依法行使执行异议与申诉权利。
具体到强制执行对方没有钱,没有财产怎么办,若您或家人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厘清个人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的边界,依法举证家属份额,争取保留必需生活费用与合法财产,避免财产被不当处置。
还要记住两条法定红线:其一,没收财产只针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并应为本人及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刑法第五十九条);其二,犯罪所得不是“没收财产”的对象,而是依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或退赔。守住这两条,才能准确预判财产风险、依法自护。
问:没收财产的判决由谁来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法释〔2014〕13号)。执行时会先查明、分割家属财产,保留必需生活费,再变现上缴国库。
问:没收财产到底包括罪犯的哪些东西?
包括判决生效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存款、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理财产品等,可以是一部,也可以是全部。但必须保留本人及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且不得没收家属份额。
问:“没收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是一回事吗?
不是。没收财产是刑罚,针对犯罪分子本人的合法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是涉案财物处理措施,针对犯罪赚来的非法财物,应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刑法第六十四条)。两者性质、对象都不同。
对方没钱没财产,民事可“终本”并限高失信,发现财产再恢复;刑事罚金则随时追缴、困难可减免。
执行难不等于执行无门,保留线索、持续关注财产动向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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