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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条(普遍管辖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9条条文内容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9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3. 适用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我国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错,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误区二:普遍管辖权没有范围限制——错,限于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误区三:普遍管辖权没有法律规定——错,刑法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现行有效文本)。
刑法第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是指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中分别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海盗罪、贩毒罪等。凡参加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家,就承担了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追究的义务。犯了上述罪行的人,到任何一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该缔约国如果不将罪犯引渡给他国,该国就要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该国的法律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对这类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对象,主要是指在我国领域外犯了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而进入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对没有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犯罪,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
(2)必须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果我国对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我国对此就不承担义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凡是没有声明保留的规定,都属于我国所承担的义务范围。本条所说的“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有依法行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适用本法”是指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我国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对在反恐领域刑事案件这一原则的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的规定衔接。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Q:本条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A: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Q:本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A: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我国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错,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误区二:普遍管辖权没有范围限制——错,限于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误区三:普遍管辖权没有法律规定——错,刑法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现行有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