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
刑法第11条(外交豁免)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11条条文内容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
刑法第11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
刑法第11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适用主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 处理方式: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 常见误区:误区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后不受任何处理——错,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误区二:任何外国人犯罪都适用外交途径解决——错,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误区三:外交豁免没有法律规定——错,刑法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现行有效文本)。
刑法第11条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各国之间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相互给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际公约的精神,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这种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等。享有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
1.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2.外国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同级别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执行职务的外交使差。
4.根据我国同其他国家订立的条约、协定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下列人员:
(1)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2)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3)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
(4)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和国际公约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其他人员。
6.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名誉领事和其他领馆人员。上述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犯了罪不交付我国法院审判,他们的开:1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有下列几种方式:
(1)要求派遣国召回;
(2)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3)对罪行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这是国际上保证国与国之间正常交往通行的做法和必需的条件保障。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Q:本条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是什么?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Q:本条关于“处理方式”的规定是什么?
A: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后不受任何处理——错,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误区二:任何外国人犯罪都适用外交途径解决——错,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误区三:外交豁免没有法律规定——错,刑法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现行有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