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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5条条文内容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第5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 常见误区:误区一: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无关——错,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误区二:轻罪可以判处重刑——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误区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法律依据——错,刑法有明确规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现行有效文本)。
刑法第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刑罚的规定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刑罚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刑罚比罪重的重。
显而易见,这一原则是要保证刑罚的公平。我国刑法有许多规定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例如,关于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规定;关于对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累犯、教唆犯以及犯罪不同阶段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等等。
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刑事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
在制定和修改刑法时,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比较轻。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
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刑罚配置还要考虑预防犯罪等一些因素,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应当是全面、综合的。例如,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对于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言,后者并不轻于前者,但刑法对盗窃罪规定了更重刑罚,是考虑到预防犯罪必要性、惩治犯罪需要、社会一般观念对盗窃与故意毁坏财物的危害性评价等各方面因素。
在刑事司法中也应遵守这个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应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和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和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使罪、责、刑相称,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
这一规定比以前罪刑相适应或罪刑相当的表述多了一个“责”字。这就是说,在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刑罚时,不仅要看犯罪的事实、行为性质、所触犯
罪名、犯罪手段等情节,还要对行为人在该犯罪中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等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确定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刑罚的公平。这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中认定犯罪和刑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功能。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Q:本条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是什么?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无关——错,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误区二:轻罪可以判处重刑——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误区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法律依据——错,刑法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现行有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