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法 >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0-08-23 21:52 admin
【颁布时间】2020-8-7
【发文号】令第730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犯罪 案件 行政执法
上一篇: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下一篇: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刑法相关文章:

  • 刑事诉讼法第308条(军队、海上、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308条(军队、海上、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308条条文内容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海上、...

    时间:2024-02-06阅读:1310标签: 侦查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及案件管辖)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及案件管辖)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缺席审判...

    时间:2024-02-06阅读:924标签: 刑事诉讼法 案件管辖 缺席审判

  •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

    时间:2024-02-05阅读:1005标签: 刑事诉讼法 犯罪记录

  •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

    时间:2024-02-05阅读:2359标签: 讯问 审判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

    时间:2024-02-05阅读:767标签: 刑事诉讼法 羁押

  •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79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时间:2024-02-05阅读:674标签: 犯罪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七十七条 【办理未成...

    时间:2024-02-05阅读:584标签: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再审与中止执行)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再审与中止执行)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七条 【...

    时间:2024-02-05阅读:587标签: 再审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审违反法定程...

    时间:2024-02-05阅读:1632标签: 一审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本文介绍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33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时间:2024-02-05阅读:561标签: 上诉 刑事诉讼法 抗诉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2023最新
  •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条文内容及释
  • 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条文内容及释
  •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
  • 刑法第67条(自首和坦白)条文内容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
  •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

最新资讯

  • 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死缓核准
  • 刑法第11条(外交豁免)条文内
  •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法律依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和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