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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2条(政权组织形式)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19 14:37 admin
本文介绍宪法第2条(政权组织形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2条条文内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
 
  政权组织形式,也称政体,是国家为实现其对内对外职能而确立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因此,它反映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其运作方式,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政体是形成与表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因此,任何国家都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国体与政体互有区别,又互相联系。首先,国体决定政体,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必须有一种适合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其次,政体对国体有反作用,积极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本条第1款确定了我国国家权力和政治制度的基础,明确了我国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地位。这表明: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必须根据人民的意志来决定。这一原则构成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基础,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说明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和特点。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要是指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指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的,处理一个国家内外事务的各项权力。这种权力对内具有全权性和强制性,对外具有主权性和独立性。国家权力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实现,国家权力从性质上说又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以及军事统帅权等等。
 
  本款中使用的是“人民”这一概念,而不用“公民”这一概念。公民和人民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1)概念的性质不同。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政治概念就是指确定这一概念的标准,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这个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的阶级关系来确定的,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公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内容和确切含义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标准来划分的。(2)概念的内容不同。在我国,人民的概念所包括的内容,在今天主要是指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以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公民的概念所包括的内容是指一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也就是说,人民是公民中的一部分(当然是绝大部分)。(3)法律地位不同。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从法律地位来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公民中还包括有极少数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这些人被排除在国家主人之外,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所以人民和公民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
 
  本条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公民,就是说我国的宪法并不承认所有公民都享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和权利。一切社会主义的敌人和一切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他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是公民,但都不享有国家主人的地位,不掌握国家的权力。这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本条款使用人民的概念而不用公民的概念,其意义正在于此。
 
  本条第3款规定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另一种形式,即人民有权通过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组织形式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各种文教、卫生、科研组织,实现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实现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现。这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基层社会生活的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但是,不论是哪一种途径和形式,从实现民主权利的主体来说,都限于个人或者少数一部分人;从实现民主权利的范围来说,都限于某一方面或者至多涉及几方面;从实现民主权利的限度来说,都或多或少要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其他各种途径与形式相比,却没有这些限制,它代表全体人民,全面地、全权地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我们说它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全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编辑
 
  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因为:
 
  1.这个制度直接反映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没有它,人民民主专政便无法实现。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这种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依据本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它都要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代表。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就能够正确地反映出来,就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巩固工农联盟,团结一切爱国力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能有效地打击敌人,实行对敌人的专政;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就能够根据国内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状况,根据国家和人民的现实需要确定大政方针,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很难设想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说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就不成其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2.这个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创建起来的,它是人民革命的政权组织形式建设工作的经验总结,它的产生没有依靠以前的任何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产生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如婚姻制度就是通过它制定的婚姻法建立起来的,其他如财政经济、文教卫生等等方面的制度的建立,莫不如此。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权,凭借这项权力,它可以组织建立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并把它们置于自己的领导和监督之下,责令它们向自己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有权撤销这些机关领导人员的职务,这项权力的运用,与立法权配合起来,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可以直接批准或者授权批准其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各种制度。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更可以根据国家和人民的实际需要,建立它所认为必须建立的各种制度。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有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某些地方性制度的权力。总之,凡属国家范围内的一切制度,都是由它创建的,即使不由它亲自创建,也须经它亲自批准或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另外,在我们国家里有许许多多的制度,如上面所说的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等都只是表现社会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才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比任何其他制度都更能够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这个制度是在人民革命斗争中创建起来的,它的产生不以其他的制度为依据,它是我国最先创建的一种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其他制度得以建立起来的依据,其他制度都是根据它的活动才建立起来的;这个制度和其他任何制度相比,更能体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全部面貌。所有这些,都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在我国的各种制度中居于首要地位。因此,我们说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权力,即人民当家作主。我国是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必须有一种制度既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又能克服和消除由人民直接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可能引起的困难。这种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面说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通过民主的选举方式选出的人民代表所组成;它组成之后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它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要向选民负责,选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是说,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确实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
 
  (二)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编辑
 
  人民既然是13亿多人的总和,当然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动手,一起来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
 
  1.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而作为人民的代表也不是各人独自行使权力。严格地说,国家权力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而它们所行使的权力的内容就是本法和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也就是人民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集体地行使国家权力。
 
  2.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亦即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整体地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每一个代表却只是选举产生他的那一部分群众的意志的代表,并接受这部分群众的监督。至于每一个代表是否又同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目前在宪法学界是有争议的。其实从人民代表同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来说,代表不应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也不能要求一个代表去联系全体人民。但是每一个代表在参政、议政以及在投票表决时,应当立足于全局,把整体利益置于首位,这是无疑的。
 
  3.在采取地域选举的情况下,每一个人民代表基本上是本选区或者本地域的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在采取职业选举或按阶层选举的情况下,则每一人民代表是本行业或者本阶层的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迄今为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除军队选举的代表以外,基本上采用地域选举制,由此产生的代表分别代表着本区域的群众,不过在一定条件下,他也可以是跨选区(或地域)的特殊利益的代表者。例如,某乡25名代表分别由10个选区选举产生。而这25名代表中只有1名女性,那么这位代表虽然应代表本选区选民的意志,同时她还应代表其他选区以至全乡妇女的特殊利益和意志。虽然如此,但从法律上看,每个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监督往往以本选区为限,外选区是不能对他(她)进行罢免的。
 
  (三)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里的国家权力本质上是统一不可分的,但就它的具体内容看也还是可以分解的。大体上说,可以把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家权力分解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的,它体现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另一部分则是经宪法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把上述两部分权力综合起来看,我们的确可以称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自己直接行使的职权乃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足以表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最根本的实质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对重大国家事务的决定权,以及任免权和监督权。国家立法权和最高决定权是人民意志的统一的和直接的表现。人民的意志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升华为法律和决议之后,还需要组织行政机关去执行,需要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去适用法律。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就是组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权,监督权就是保证法律的贯彻,使其他国家机关遵照法律办事之权。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的职权虽然并不是无所不包的,但却是决定性的。至于它通过宪法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去行使的职权,由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这些国家机关的活动仍然有影响力或者予以调节的能力,从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四)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的。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而且会期不长,所以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由人民代表中的一部分常务代表所组成。本法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3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就是向人民负责,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派的代表所组成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要向人民负责,也要受人民的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致使这个制度改变性质。所以本法第3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至于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向人民负责,怎样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不很具体,尽管如此,目前已有两点比较明确:(1)人民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于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所以对代表的监督也可以看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2)本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既然对任何国家机关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那么当然也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在内。除以上两点外,随着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法律必将规定出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更多的其他方式和途径。
 
  此外,还有一点必须说明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是有区别的。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然同人民代表大会联系在一起,但后者仅仅是一种具体的国家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主要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便于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一个代表机关是否能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是与产生代表的选举制度紧密相连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选举制度是适合目前情况的最民主的选举制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我们国家里,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剥夺少数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以外,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时,我国的选举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这样的选举保证了选民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出自己所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物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通过选举,全国人民直接参加了管理国家的民主活动;通过选举,现在全国各民主阶级、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的优秀人物和代表人物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这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最群众化的、最民主的组织,它能大规模地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它是人民群众学习政治管理的最好的学校,它能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劳动热情,它是发挥人民群众的无穷智慧和创造能力的最好的政治制度。
 
  2.便于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在代表选出以后就算结束,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整个过程中都继续存在着。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对人民代表的职责,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实践中,人民代表采取种种形式接待、联系选民,向选民和选举单位报告工作,经常了解群众的要求,关心群众利益,并使群众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这些都是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很好的方式。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能够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成为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
 
  3.便于实现中央的统一领导与发扬地方的首创精神
 
  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是既要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又要利于因地制宜。人民代表大会制依据这个原则,坚决贯彻执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规定,即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为依据,地方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必须服从中央的总政策与总任务。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必须从具体条件出发,不妨碍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地方对中央的服从,可以根据上级或中央的决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正确地理解与执行上级或中央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所创建的这种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能够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问题,一方面保证中央统一的领导;另一方面给予地方以适当的自主权,使之因地制宜。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把我们国家的中央和地方联结成一个统一的、坚强的整体,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相对应而提出来的,在权力分立体制下,过多地强调民主与制约,国家权力各部分之间是平衡均等的,在实践中一则容易产生相互扯皮、影响效率的弊端,二则亦未突出民意代表机关的权威地位。民主集中制在强调民主分工的基础上,赋予民意代表机关全权地位,从理论上讲能避免“三权分立”的弊病,加强民众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之“三权分立”更为优越,也与社会主义的国家本质相适应。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一贯倡导并坚持的政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这一原则进行组织与活动也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所在。
 
 
 
标签: 宪法 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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